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民事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執131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1-01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與北京昊海天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19)穗仲案字第12019號裁決書確定的給付內容為:1、北京昊海天際科技有限公司向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支付巖土勘探費、設計費人民幣1424466.25元、利息(以1424466.25元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北京昊海天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人民幣52507元、仲裁費人民幣29958元。
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執行人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申請執行人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發出受理通知和財產調查表,向被執行人北京昊海天際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和報告財產令。
本院查封被執行人北京昊海天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機動車2輛,因未實際扣押無法處理。
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北京法院執行辦案系統進行查詢,被執行人北京昊海天際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可執行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存款、不動產、機動車、股權和有價證券等財產。
因被執行人未履行仲裁裁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北京昊海天際科技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告知申請執行人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的調查情況,法院將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目前不能提供可執行財產。
本次執行中,被執行人北京昊海天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義務。上述事實,有仲裁裁決書、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書面材料、有關查詢材料等在案證實
判決結果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2019號裁決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仲裁裁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林驍
審判員李曉芳
審判員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馮松
書記員賈宇飛
判決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