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8民終2713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與上訴人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江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2019)桂0803民初14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建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變更(2019)桂民初146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西江投資公司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6624513.83元;2、依法變更(2019)桂0803民初146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西江投資公司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計算方式:以6624513.83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年利率計付算);3、依法撤銷(2019)桂0803民初146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4、判決西江投資公司支付修復消防設施費用66600元;5、判決西江投資公司支付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6、判決西江投資公司支付訴訟保全費20000元,7、鑒定費用363100元全部由西江投資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人工及倉庫鋼材外的其他材料價格調整2452790.37元應當列入工程總造價。因為涉案工程屬于使用國有資金且亦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工程價款結算必須依照國家標準和規定進行,涉案合同專用條款第16.1款約定人工及倉庫鋼材外的其他材料價格不進行調整屬霸王條款,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等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另外西江投資公司應當支付修復消防設施費用66600元、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給二建公司。因為二建公司建設的消防設施項目己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是對方使用不當被水泡所致,而二建公司不得不自己購買變壓器所產生的費用屬于西江投資公司承擔支付的費用。一審判決二建公司支付整改修復消防設施工程產生的費用1275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訴訟保全保險費、鑒定費用363100元應當由西江投資公司承擔。
西江投資公司辯稱,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按照合同約定價格調整不包括人工及除倉庫使用的鋼材以外的其他材料,合同還約定變配電設施由二建自行采購,因此二建公司主張將2452790.37元計入工程款以及由西江投資公司支付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違法合同的約定,有違誠信原則,不應獲得支持。至于修復消防設施費用的問題,二建公司所主張其支出的66600元,由于是在保修期,應由其自行承擔,而西江公司所支出的127500元,是二建公司未建成自定消防系統所導致,該費用也應該由二建公司負擔。一審判決西江投資公司無需承擔訴訟保全保險費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二審費用予以維持。
西江投資公司上訴請求:一、維持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2019)桂0803民初1467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二、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2019)桂0803民初116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三、改判上訴人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無需向被上訴人廣西建設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即駁回被上訴人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訴訟請求:四、改判被上訴人廣西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上訴人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造成的損失50萬元;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含鑒定費、財產保全費)全部山被上訴人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沒有以雙方經法定招投標程序中標后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文件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導致本案相關事實認定錯誤。應該按照約定,以西江投資公司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的工程結算造價46708298.97元為準,西江投資公司支付了46829925.18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一審法院同意對案涉工程進行造價鑒定屬于程序違法,而且所委托的工程鑒定機構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沒有工程造價鑒定的資質,其所做出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報告》不應采用,即使認定鑒定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也存在認定案涉工程的相關工程款金額的錯誤,在鋼材調差、滿堂腳手架、場地平整、垂直運輸工程量等問題存在錯誤。一審法院判定上訴人貴港西江公司向被上訴人廣西二建支付利息存在錯誤,西江投資公司不存在違約,不應承擔相應利息的給付責任。另外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上主倉庫漏水是本案查明的事實,確已造成上訴人貴港西江公司50萬元的財產損失,一審法院僅判令廣西二建向貴港西江公司賠償50000元,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在決定鑒定費用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上,沒有嚴格依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進行裁判,鑒定費、訴訟保全費等均為訴訟費用,按本案的勝敗訴的比例決定負擔。
二建公司辯稱:一審法院交給鑒定公司的鑒定資料,就是以雙方經過招投標程序簽訂的《合同文件》等相關資料作為案涉工程款結算依據的,西江投資公司對合同專用條款17.5條約定的“竣工結算約定工程費用最終結算價款以審計單位審定的金額為準”理解錯誤。這一約定并不是約定以上訴人西江投資公司單方委托的審計單位審計出的結果為準,而是通過合法程序確認的鑒定公司審計出的結果為準。一審法院在法庭上己向西江投資公司詢問核實,西江投資公司同意法庭通過合法程序選定本案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案涉工程進行鑒定,且在具體選定工程造價鑒定機構程序中全程參以見證并簽字確認,涉案工程鑒定機構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工程造價鑒定是具有甲級資質證書,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的規定,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適工程造價鑒定,選定本案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合法有效。案涉工程款就是法庭通過合法程序選定的鑒定機構鑒定出來的價款,程序合法,內容真實,鑒定出的工程結算款客觀公正,依法應當作為工程款的結算依據。至于西江投資公司對于該鑒定存在誤算、財產損失50萬等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應該支持。
二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772333.27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從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材料差價工程款3142578.45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從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修復消防設施支付費用66600元;4、判令被告支付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5、判令原告對訴爭工程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受理費、保全費及訴訟保全保函費。
西江投資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3391207元;2、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因整改修復消防設施工程產生的修復費用127500元;3、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產生的維修費用1200000元(具體以評估、鑒定結論為準);4、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給反訴原告造成的損失500000元;5、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因項目人員更換和缺勤的違約金500000元;6、判令本案的訴訟費、審計費、評估鑒定費由反訴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8月23日,原告中標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2016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履約保證金2450439.40元。
2016年9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項目名稱為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建設,簽約合同價為49008787.98元;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約定的風險范圍外,合同工程量清單中不得調整單價的合同;原告按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承包合同價格;施工用電電源接入點由被告指定,從現有的電源接入點至原告用電點的變配電設施由原告自行采購、報裝、安裝及維護等,所需費用含于報價中,被告不另行支付該費用。電費及變壓器基本電價費用由原告自行向供電公司支付,其費用含于報價中,被告不另行支付;履約擔保金額為合同價的10%,其中5%采用現金(銀行轉賬或電匯)的形式,另外5%可采用銀行保函或現金形式。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足額履約擔保后雙方簽署的合同方生效;履約擔保如為現金,被告分3次把履約擔保金返還給原告,即在原告完成的進度款達到簽約合同價的60%且未發生違約行為時,被告審核原告遞交的申請通過后14個工作日內把履約擔保金的40%退還給原告;原告完成的進度款達到簽約合同價的100%,且未發生違約行為或雖發生違約行為但已向被告支付違約賠償,被告審核原告遞交的申請通過后14個工作日內將履約擔保金退還至80%;被告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且未發生違約行為或雖發生違約行為但已向被告支付違約賠償后14個工作日內把剩余的履約擔保金退還給原告;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價格調整只對倉庫中使用的鋼材(鋼材指工字鋼、槽鋼、角鋼、鋼板、鋼管、下同)進行調差,人工及其他材料則不進行調整;被告在收到經監理人核查、被告簽認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支付本期進度應付款(扣除應扣款項后)的80%給原告,在180天內支付本期進度應付款20%的款給原告。當經監理人核查、被告簽認的進度款達到簽約合同價88%時,暫停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驗收合格(包括解決和完善交工驗收會議提出的存在問題和剩余未完工程)且結算報告通過業主委托的第三方審計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結算值的93%,按第三方審計要求完成整改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結算值的95%,尾款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60天內付清,尾款不計利息。應扣款項包含(但不限于):1、質量保證金;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3、逾期交工違約金;4、竣工結算資料逾期違約金,原告應在辦理交工驗收證書后六個月內向被告提供竣工結算資料,一式3份,逾期提供的,第一個月處以10萬的違約金,第二個月處以20萬的違約金,之后每個月以此類推,直至扣完未支付給原告的余款為止;質量保證金扣減比例為每期進度付款的10%,累計扣至合同總價的5%為止;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原告應在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提供相關材料;工程費用最終結算價款以審計單位審定的金額為準;被告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的60天內,將應付款支付給原告。被告不按期支付的,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原告;在缺陷責任期滿1年后,無較大或重大質量缺陷(如有較小缺陷,原告處理完成)的情況下,原告提出申請且被告在收到經監理人核查、被告簽認的付款申請單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告支付質量保證金50%的款。剩余50%的質保金在監理人出具最終結清證書后的60天內,將應付款支付給原告。被告不按期支付的,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原告;缺陷責任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起算,缺陷責任期2年;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限為二年。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已經被告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內,原告應負責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設備的全部日常維護和缺陷修復工作,對已移交被告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設備,則應由被告負責日常維護工作。原告應按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修復清單進行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被告在保修期內使用工程和工程設備過程中,發現新的缺陷和損壞或原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則原告應按監理人的指示負責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監理人應會同原告和被告共同進行查驗,若經查驗確屬由于原告施工中隱存的或其它由于原告責任造成的缺陷或損壞,應由原告承擔修復費用;若經查驗確屬被告使用不當或其它由于被告責任造成的缺陷或損壞,則應由被告承擔修復費用;原告未按投標文件承諾和施工合同約定投入施工管理人員、勞務人員、施工設備屬原告違約;原告在投標書中列明的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及其他關鍵人員必須是能夠在本工程服務的人員,并且能在本工程服務至工程完工;若原告更換投標時擬投入本項目的主要人員,經被告和監理同意更換的,可按以下規定處以違約金:按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5萬元/人次,項目副經理3萬元/人次,其他人員1萬元/人次;若原告更換投標時擬投入本項目的主要人員,未經被告和監理同意更換的,一經發現,按以下規定處以違約金:按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10萬元/人次,項目副經理6萬元/人次,其他人員2萬元/人次;原告投標時擬投入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每月出勤須達到20天,每缺勤一天扣罰2000元/人,若因工作原因離開工地,須向被告辦理請假手續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11月5日開始進場施工,并于2017年12月27日完工并交付使用,竣工當日,原、被告及勘察單位廣西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中糧工程科技(鄭州)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廣西八桂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五方對原告所完成的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包括附屬綜合樓、2#變電所、大門、糧食平房倉a1、糧食平房倉a2、物流配送倉b1、物流配送倉b2、物流配送倉b3、消防水池)進行竣工驗收,上述五家單位分別在《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上簽字蓋章,竣工驗收結論為工程質量合格。2018年8月10日,原告將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竣工資料[其中包括工程結算證書、工程量計算書、變更(新增或取消)工程內容匯總、調差資料等]移交被告簽收。工程完工后,雙方對原告所完成的工程一直未進行結算。被告一共向原告支付過工程款46829925.18元。
工程完工后,2018年9月開始至2019年7月4日,被告以原告施工的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糧食平房倉、物流配送倉漏水,消防設施多次調試未能達到使用要求,多次發函給原告,要求原告對倉庫漏水及消防設施進行維修和整改,原告也對倉庫漏水部位及消防設施進行過維修。
2020年5月20日,因工程造價鑒定需現場勘驗,原審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到現場,在糧食倉和物流配送倉均發現有漏水點。之后,原告多次組織人員對漏水點進行維修,其中2020年8月24日和8月26日,原告還派專門的維修人員分別對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再次指出的漏水點進行了維修,并維修完工暫未發現漏水情況。
2019年12月10日,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申請:1、對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對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消防設施項目存在質量問題以及整改修復費用進行評估鑒定;3、對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存在漏水的質量問題以及維修費用進行評估鑒定。同年12月20日,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又提出撤回對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申請。2020年1月19日,原告二建公司又向原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其施工建設的所有工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2020年2月10日,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合生造價(2020)鑒字第0007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鑒定造價為53454439.01元。其中合同內鑒定造價為47005801.29元,合同外及變更鑒定造價為3995847.35元,材料補差部份造價為2452790.37元。另外,在該《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的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中明確鋼材差價部份為2228317.15元。
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曾向被告西江投資公司收取鑒定費100000元,原審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撤回對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存在漏水的質量問題以及維修費用進行評估鑒定,現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僅同意退還鑒定費79000元。
2020年2月21日,貴港市港南區消防救援大隊到被告西江投資公司進行消防監督檢查,認為室外消火栓系統無水,要求西江投資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前進行改正,并向其發出貴南消限字(2020)第0014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同年2月24日,被告還向原告發出《關于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消防設施維修整改的函》,同年3月23日,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又與貴港市衛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整改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貴港市衛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對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整改施工。更換55KW水泵控制電柜(一控三)、項目消火栓維修、132KV水泵維修、穩壓設備控制電柜、增加132KW水泵控制電柜(軟啟動、一控三)、更換電纜線、電源線、配件、安裝遠程啟泵、水泵管道漏水、消火栓頭漏水、消防水帶更換維修、安裝自動啟泵設施等設備;合同總價為127500元等內容。工程于2020年4月26日完工驗收,同日,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又提出撤回對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消防設施項目存在質量問題以及整改修復費用進行評估鑒定的申請。2020年5月13日,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向貴港市衛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費用128525元。另,雙方當時在圖紙中約定有采用自動消防系統。
關于本訴部分,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即附屬綜合樓、2#變電所、大門、糧食平房倉a1、糧食平房倉a2、物流配送倉b1、物流配送倉b2、物流配送倉b3、消防水池工程的施工,對所完成工程并經竣工驗收合格,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經原審法院委托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完成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鑒定造價為53454439.01元。其中合同內鑒定造價為47005801.29元,合同外及變更鑒定造價為3995847.35元,材料補差部份造價為:2452790.37元。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價格調整只對倉庫中使用的鋼材(鋼材指工字鋼、槽鋼、角鋼、鋼板、鋼管、下同)進行調整,人工及其他材料則不進行調整。”,原告主張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人工及其他材料差價不得調整屬無效約定,上漲的材料差價應作為本案的工程款,對此,原審法院認為,價格上漲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格調整只針對鋼材部分,人工及材料不進行調整,可見,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價格上漲是可以預見的。原告主張人工及材料調差部分也計入工程款是有違誠信的。為此,除了鋼材調整價格差額,對材料補差部分2452790.37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在完成上述工程后,被告僅支付工程款46829925.18元,尚欠工程款4171723.46元(53454439.01元-46829925.18元-2452790.37元),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772333.27元原審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從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及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的規定,因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27日交付使用,原告要求被告從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從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已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此,原告請求的利息應以4171723.46元為基數,從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差價工程款3142578.45元及利息,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16.1:“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價格調整只對倉庫中使用的鋼材(鋼材指工字鋼、槽鋼、角鋼、鋼板、鋼管、下同)進行調整,人工及其他材料則不進行調整。”的約定,價格調整只對鋼材部分進行調整,而鋼材調差部分已包含在施工鑒定造價53454439.01元中,對材料補差部分因合同約定不進行調整,為此,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復消防設施支付的費用66600元,原告主張是被告不合理使用消防設施,造成原告修復消防設施支付費用66600元,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工程2017年12月27日經雙方確認竣工驗收合格,原告認為其修復消防設施支付了66600元,提供了其單方制作的表格,并無被告的簽字確認,同時其修復的時間均是在保修期內,其認為是被告原因造成的并無證據證實。為此,原告的該項主張證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因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用電電源接入點由被告指定,從現有的電源接入點至原告用電點的變配電設施由原告自行采購、報裝、安裝及維護等,所需費用含于報價中,被告不另行支付該費用。電費及變壓器基本電價費用由原告自行向供電公司支付,其費用含于報價中,被告不另行支付。同時,原告主張其已支付的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所提供的轉賬單中的付款賬號及付款金額與《變壓器轉讓協議書》中約定的均不一致。為此,原告的該項主張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原告要求判決其對訴爭工程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的規定,而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27日就已竣工驗收,為此,原告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從2017年12月27日計算至2018年6月26日止。而原告直至2019年9月12日才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優先受償權,早已過了六個月的期限,為此,對原告的該項訴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承擔的訴訟保全保險費,因原告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并投保相關的財產保全保險系其自身權益主張過程中導致的訴訟成本增加,原審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反訴部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的《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反訴被告完成了涉案工程,并經竣工驗收,反訴原告理應按時向反訴被告支付工程款。經原審法院委托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反訴被告完成工程價款合計53454439.01元,扣除反訴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及材料補差部分(不含鋼材補差部分),反訴原告尚欠反訴被告工程款4171723.46元。現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3391207元與事實不符,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委托廣西華寅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反訴被告承建工程所出具的《建設工程結算初審報告》,因是反訴原告單方委托的,且反訴原告與該審計單位存在服務費上的利益掛鉤,該《建設工程結算初審報告》原審法院不作為定案依據。對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因其整改修復消防設施工程產生的修復費用127500元,雖然反訴被告所施工的消防設施工程,在2017年12月27日已竣工驗收,雙方并確認工程合格,但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過消防系統不能正常使用,在2020年2月21日,貴港市港南區消防救援大隊還向反訴原告發出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反訴被告認為反訴原告提出的是因為其未按圖紙施工導致消防系統無法正常運轉并不屬實,只是反訴原告使用不當被水浸泡造成的,反訴原告在中標的清單里沒有自動消防系統的相關報價,只是在圖紙上是自動消防系統,對此原審法院認為,圖紙屬于合同的一部份,既然圖紙上顯示的是自動消防系統,反訴被告就理應嚴格按照圖紙來進行施工,現消防系統不能正常使用,導致反訴原告為整改修復消防設施花費127500元,該費用的產生是由于反訴被告在施工中未按圖紙進行施工,未為反訴原告建成自動消防系統導致的,反訴原告該項主張合法有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對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產生的維修費用120萬元,原審法院認為,工程完工后,雙方于2017年12月27日對反訴被告所完成的工程均進行了竣工驗收,結論為工程質量合格。在工程保修期內,出現了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的情況,反訴被告也曾多次派人去進行了維修,在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后,原審法院也組織雙方到現場查看,也確實存在有漏水點,反訴被告在案件過程中多次對存在漏水點的地方也組織人員進行了維修,現已維修完成。若維修部分在保修期內還會出現漏水,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可要求反訴被告繼續維修,或自行維修,若自行維修,反訴原告可待維修費用實際發生并確定后,再另行起訴。現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產生的維修費用120萬元依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造成的損失50萬元,對此,反訴原告提交的由其自行制作的《倉庫漏水賠償計算說明》,反訴被告又不予認可,原審法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但在工程竣工交付反訴原告后,經原審法院現場勘查,確實存在有漏水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反訴原告的使用,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和漏水程度,原審法院認為,反訴被告應酌情向反訴原告賠償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造成的損失50000元,對超出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因項目人員更換和缺勤的違約金50萬元,反訴原告認為反訴被告存在項目人員更換和缺勤的情況,對此,并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且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反訴原告也未提出過異議,工程經竣工驗收亦為合格工程,反訴原告該項訴請亦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對反訴原告已支付的審計費、評估鑒定費,因該審計是反訴原告單方找審計機構做出的,且該審計機構與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原審法院對該審計機構做出的審計報告不作為定案依據,對反訴原告支付的審計費應由其自行承擔;對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收取的評估鑒定費21000元,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認為其已派人到現場開展了評估鑒定工作,在法院撤回鑒定后,只同意退還西江投資公司鑒定費79000元,另21000元是其應該收取的合理費用。對該21000元,因工程完工后,確實存在有漏水的情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二建公司也多次派人對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進行維修,為此,對該評估鑒定費由原告二建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本訴被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向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171723.46元;二、本訴被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向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以4171723.46元為基數,從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駁回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四、反訴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支付整改修復消防設施產生費用127500元;五、反訴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造成的損失50000元;六、駁回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原審法院申請執行。本訴受理費93593元(原告已預交),由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8800元,本訴被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負擔34793元;保全費5000元,由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141元,本訴被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負擔1859元;本訴鑒定費363100元,由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81550元,本訴被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負擔181550元;反訴受理費25819元(反訴原告已預交),由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負擔25018元,反訴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01元;反訴鑒定費21000元,由反訴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反訴保全費5000元,由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二建公司與西江投資公司簽訂的《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價格調整只對倉庫中使用的鋼材進行調整,人工及其他材料則不進行調整。因此二建公司上訴主張人工及倉庫鋼材外的其他材料價格調整2452790.37元應當列入工程總造價,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確認。至于涉案的修復消防設施費用及變壓器轉讓費的負擔問題,由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變配電設施費用由二建公司自行承擔,而二建公司所修復消防設施費用66600元是在保修期內,故一審法院認定上述兩筆費用由二建公司承擔,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確認。二建公司上訴主張上述兩筆費用應由西江投資公司負擔,并主張不應負擔因其沒有建成自定消防系統而整改修復消防設施工程產生的修復費用127500元及訴訟保全保險費等費用,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雙方當事人簽訂《貴港港中心港區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后,二建公司依約完成施工,所完成工程也經竣工驗收合格,西江投資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因雙方就工程造價存在爭議而成訴,一審法院經當事人申請,委托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二建公司完成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本院認為,一審法院選定鑒定機構的程序合法,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具有工程造價鑒定的資質,鑒定過程符合規定,內容真實,鑒定結論公正客觀,本院予以確認。西江投資公司上訴主張一審法院沒有以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書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將涉案工程進行造價鑒定屬于程序違法,并主張鑒定結論在鋼材調差、滿腳堂腳手架等問題存在錯誤,但西江投資公司未能提供確實的證據予以證實,而且西江投資公司在一審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對涉案工程予以鑒定時,沒有提出異議,對鑒定結論也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為此本院對西江投資公司上述的主張不予采信。一審法院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認定西江投資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應支付尚欠工程款利息,并就鑒定費的分擔做出處理,在西江投資公司沒有提供確實證據的情況下酌情認定因倉庫漏水導致的損失,符合規定,本院予以確認。西江投資公司就利息、鑒定費以及損失賠償問題等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7868元,由上訴人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0723元,由上訴人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47145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業佳審判員陳品泉審判員劉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日
法官助理譚曉敏
書記員岑蕓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