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北海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5民終1895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簡稱建業中天公司)、北海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簡稱北海市場中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法院(2020)桂0512民初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業中天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建業中天公司的一審全部請求。事實及理由:一、一審不支持建業中天公司的附加工作報酬請求錯誤。《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一條約定:“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得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案涉工程停工的原因是北海市場中心不按時支付工程款,在施工方停工期間,建業中天公司并未停工,仍然在履行監理職責。二、一審未支持建業中天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請求錯誤。《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二部分第四十條約定:“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這是建業中天公司與北海市場中心對于逾期支付監理費和附加工作報酬應承擔違約責任的約定。濱江生活小區市場工程于2014年6月12日竣工驗收,南樂市場工程于2016年1月14日竣工驗收,但北海市場中心拒絕與建業中天公司進行結算,責任在于北海市場中心,根據監理合同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北海市場中心未按時支付監理費已構成違約,故建業中天公司請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違約金合理有據,應予以支持。
北海市場中心辯稱:一審法院已經支持了建業中天公司提出的部分附加工作報酬請求,建業中天公司將停工期間天數都列入附加工作報酬是錯誤的。案涉監理合同并未約定逾期支付監理費和附加工作報酬的利息,法律法規亦無相關規定,建業中天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
北海市場中心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駁回建業中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一、案涉南樂市場工程于2016年1月14日竣工,濱江小區市場工程于2013年10月竣工。訴訟時效自2016年1月14日竣工起算,建業中天公司在2020年1月2日提起訴訟,已超出三年的訴訟時效,依法不應得到支持。二、即使不考慮訴訟時效因素,建業中天公司的各項訴訟請求也不能得到支持。1.南樂市場工程的監理報酬、附加工作報酬均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得到支持;2.濱江生活小區市場工程的造價應按其起訴的金額800萬元來計算,該金額是合同約定的,北海市場中心從未在《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上簽字并蓋章,《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中建設單位簽署的公章是不真實的,署名為劉文偉的印鑒沒有編號,該兩份文書與(2018)桂0512民初12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工程造價有差異,該兩份證據不能采信;一審認定濱江小區市場工程的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均有誤,該工程的開工時間應為2011年7月18日,應以建業中天公司一審起訴狀自認的2013年10月為竣工時間,共818天,停工363天,實際工作天數455天,附加工作天數305天。按照800萬工程造價計算為322746.6元,就算按照一審判決認定的濱江小區市場工程造價為11387692.46元,其監理費和附加工作報酬也應該是591619.85元的90%為532448.86元,市場中心已付229080元,僅余303368.86元未付。
建業中天公司辯稱:北海市場中心的上訴無依據,應予以駁回。
建業中天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林漿紙回建小區市場(簡稱“南樂市場”)工程監理費431983.88元及逾期付款違約利息116635.65元(以本金431983.8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從2016年1月15日暫計至2020年7月14日,以后另計至本息付清止),合計548619.53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鐵山港區濱江生活小區市場(簡稱“濱江小區市場”)工程監理費766076.56元及逾期付款違約利息279617.94元(以本金766076.56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從2014年6月13月暫計至2020年7月14日,以后另計至本息付清止),合計1045694.5元。兩個工程總價減去已經支付的229080元,合計1365234.03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北海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向原告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監理費及附加工作報酬539153.91元(此給付款項應于本案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920.24元,由被告北海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北海市場中心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濱江小區市場工程開工時間2011年7月11日及未認定竣工日期有異議。該異議本院將在下方說理部分具體闡述。
經二審審理查明:建業中天公司與北海市場中心簽訂的案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二部分第二十五條約定“監理人的責任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第四十條約定“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第三部分第九條約定“支付方式如下:……4、工程竣工驗收,并配合工程結算完成后,付清余額”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建業中天公司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北海市場中心主張兩個市場均以2016年1月14日竣工驗收之日起算3年,建業中天公司于2020年1月2日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第三部分第八條約定,監理報酬是按照工程總造價×1.33%計算,故確定工程總造價是計算監理報酬的基礎。由于南樂市場工程是在(2018)桂0512民初121號廣西浦廈建設工程公司訴北海市場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才進行結算,該案于2018年9月21日判決,10月14日判決生效才確定工程款具體金額;而濱江小區市場工程系建業中天公司在一審訴訟期間申請一審法院責令北海市場中心提交結算單才知道該工程于2014年6月12日結算,建業中天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損是在一審訴訟期間,因此,建業中天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建業中天公司請求的停工期間的附加工作報酬問題。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一條已約定“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及第三部分第八條約定“附加工作報酬是按實際發生計取”,停工不會使監理工作增加,只會使監理期間順延。合同第二部分第二十五條約定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但雙方在出現停工后并未進一步協商延長合同期,既然停工期間無施工,則監理工作不會增加,且建業中天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在工程停工期間仍進行監理工作,故其請求該部分報酬無依據。
關于濱江小區市場工程的造價及開工、竣工日期問題。北海市場中心主張該工程的開工日為2011年7月18日,因為監理合同是2011年7月11日簽訂的,在合同簽訂當天就開工不符合實情;竣工日期為2013年10月,因為建業中天公司的起訴狀已載明濱江生活小區直至2013年10月基本完工。本院認為,北海市場中心主張該2011年7月18日開工無證據證實,建業中天公司雖在起訴狀中載明工程于2013年10月基本完工,但基本完工不等同于竣工,北海市場中心與施工單位結算是在2014年6月12日,故一審以該日期為竣工日期并無不當。關于該工程造價問題,北海市場中心主張按800萬工程款計算,但該金額是雙方簽訂監理合同時預計的,不是經結算得出的數額,經北海市場中心與施工單位即廣西浦廈建設工程公司結算的價款為11387692.5元,則應按該結算款計算監理費和附加工作報酬。
關于建業中天公司請求的遲延支付監理費和附加工作報酬的違約金問題。本院認為,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及第三部分第八條、第九條已規定支付監理費及附加工作報酬的條件為工程竣工驗收,并配合工程結算完成后,付清余額。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則應支付滯納金。該滯納金應理解為逾期支付監理費和附加工作報酬的違約金。南樂市場工程的竣工時間為2016年1月14日,雙方確定的工程造價是在(2018)桂0512民初121號案件中,該案件2018年10月14日才生效,至此,施工單位才最終確定工程造價,監理費才有計算的依據,故南樂市場遲延付款的違約金應自2018年10月15日起算。南樂市場工程的監理費為95062.95元(7147590.80元×1.33%=95062.95元),附加工作報酬為128744元[484天×(39900元÷150天)]=128744元),合計223806.95元。濱江小區市場工程的結算時間為2014年6月12日,應自2014年6月13日起計算遲延付款違約金。濱江小區市場工程的監理費為151456.3元(11387692.46×1.33%=151456.3元),附加工作報酬為392970.66元[554天×(106400元÷150天)]=392970.66元),合計544426.96元。北海市場中心于2011年開始至2013年陸續支付監理費及工作報酬229080元,由于北海市場中心對該款項未注明系支付哪個市場的監理費及附加工作報酬,而濱江小區市場無論從開工和竣工的時間均早于南樂市場,故該款項應認定為支付濱江小區市場工程的費用,故濱江小區市場工程的監理費及附加工作報酬合計315346.96元(544426.96元-229080元)。雙方未約定遲延付款的違約金按何種標準計算,本院酌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標準分段計算,具體計算如下:1.以223806.95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計算;2.以315346.96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計算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法院(2020)桂0512民初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法院(2020)桂0512民初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上訴人北海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上訴人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遲延支付監理費及附加工作報酬的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如下:1.以223806.95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計算;2.以315346.96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計算);
四、駁回上訴人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9920.24元,由上訴人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5976元,上訴人北海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負擔13944.2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9920.24元,由上訴人廣西建業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5976元,上訴人北海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負擔13944.2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文全
審判員文慶強
審判員何能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金芝
書記員龔安珍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