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803民初1467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江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二建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本院對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存于中國工商銀行貴港貴城支行營業部賬號為21×××58的存款8470000元采取了保全措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772333.27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從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材料差價工程款3142578.45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從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修復消防設施支付費用66600元;4、判令被告支付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5、判令原告對訴爭工程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受理費、保全費及訴訟保全保函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原告與被告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了《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項目名稱為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建設,簽約合同價為49008787.98元,合同還約定了工程價款的確定、工程款的支付、工程量確認、竣工驗收和結算、違約責任等其他事項。簽訂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各項施工建設,同時,在履行合同的過程當中,由于被告存在多處工程的變更,原告也按被告和監理的工程變更要求完成了合同外的工程變更施工建設。2017年12月27日,原告建設的工程經驗收合格,原告也于驗收合格當日將竣工的工程交付被告管理使用,原告亦于驗收合格當日將竣工資料及竣工結算資料(竣工結算書)交付給被告保管和審閱。但被告至今沒有對原告送達給被告的竣工結算價款54602258.46元提出異議,竣工結算價款54602258.46元應當確認為被告應支付的竣工結算工程款。其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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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根據合同的約定及被告工程變更要求完成了整個項目的施工建設,且建設的項目已被驗收合格,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至2018年5月10日,被告支付了工程款46829925.18元,余下工程款7772333.27元未付,已構成違約。
同時,在施工過程中,因施工時材料價格上漲超過了招標清單報價的15%,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計價辦法》(桂建管【2006】61號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對上漲的材料價格補差價,經核算應補材料差價3142578.45元。同時,被告因不合理使用消防設施,造成原告修復消防設施支付費用66600元,這一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再有,被告沒有對施工場地三通一平即要求原告進場施工,原告為了按時施工,于2016年11月2日支付了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這一費用也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主張支付工程款7772333.27元及利息700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專用條款17.5.1條明確約定,工程費用最終結算價款以審計單位審定的金額為準,原告以單方提出的結算金額訴請被告支付工程款7772333.27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被告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的結果,工程結算造價為46708298.97元,與原告提交的結算造價54602258.46元相差7893959.49元。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的工程進度款為46708298.97元×93%=43438718元。截至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46829925.18元,多支付工程進度款3391207元,原告應予返還;3、涉案項目于2017年12月27日竣工移交被告,原告直至2018年8月10日才向被告提交竣工結算資料,逾期一個月14天,按合同約定,應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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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元;4、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報送的工程結算結果超過審計最終審定的結果正負5%部分,由此產生的審計服務費用由原告承擔。上述費用均應當在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里予以抵扣;二、原告主張的判決其對訴爭工程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三、原告主張被告支付材料差價工程款3142578.45元及利息200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施工合同專用條款16.1條已明確約定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方式,應以合同約定為準;2、根據2018年3月14日的《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材料調差金額表》,雙方已就鋼材價格暫定調差數量進行初步確認,實際鋼材工程量以結算書數量為準即最終應以第三方審計金額為準;3、原告主張的54602258.46元工程款中已經包含了材料差價,現原告又提出一個單獨的訴訟請求屬于重復請求,應予以駁回;四、原告主張被告支付修復消防設施支付費用66600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1、出現消防設備被水浸泡的原因在于原告施工質量不合格,一方面表現在原告未按設計施工,導致水倒灌,另一方面表現在原告安裝的消防抽水泵質量不合格,無法正常自動抽水;2、專用條款19.7.3條明確約定,原告在工程保修期內應對工程和工程設備的缺陷、損壞等進行修復直至檢驗合格,并承擔修復費用。因原告施工質量不合格,應自行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五、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約定,施工用電的變配電設施由原告自行采購、報裝、安裝及維護等,所需費用含于報價中,被告不另行支付該費用;六、原告應承擔消防設備修復的賠償責任和倉庫漏水的維修賠償責任。根據合同約定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應承擔修復費用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涉案工程的消防和漏水問題均是在工程保修期內發生的,為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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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對漏水問題予以修復并對造成的倉儲損失50萬元予以賠償;消防設施被告已自行修復,由此產生的損失原告應予賠償;七、原告應支付因項目人員更換和缺勤的違約金50萬元。原告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擅自更換項目人員,且標書中列明的項目人員未按合同約定出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因項目人員更換和缺勤的違約金共計50萬元。
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同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3391207元;2、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因整改修復消防設施工程產生的修復費用127500元;3、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產生的維修費用1200000元(具體以評估、鑒定結論為準);4、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給反訴原告造成的損失500000元;5、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因項目人員更換和缺勤的違約金500000元;6、判令本案的訴訟費、審計費、評估鑒定費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由反訴被告承建反訴原告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項目竣工后,反訴原告根據合同約定于2018年元月4日委托廣西華寅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反訴被告所承建的工程項目進行結算造價審計。2019年7月15日,廣西華寅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建設工程結算初審報告》,審計涉案工程項目的結算造價為46708298.97元。根據施工合同第17.3.3條約定,反訴原告委托廣西華寅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完成審核后,工程進度款支付至全部工程結算款的93%。據此,反訴原告應支付反訴被告的工程進度款為審計金額的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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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46708298.97元x93%=43438718元。截止至目前,反訴原告已向反訴被告支付工程進度款46829925.18元,多支付工程進度款3391207元,反訴被告應當予以返還。
反訴被告承建的消防設施工程、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工程均存在漏水的重大質量問題,導致反訴原告及其客戶存放在倉庫內的糧食被雨水浸泡,造成重大損失。目前,漏水倉庫仍無法使用而無奈被空置,造成空置損失。為此,反訴原告多次致函反訴被告,要求反訴被告對漏水部位和漏水倉庫進行維修,但反訴被告卻敷衍了事,消極應對,至今未維修整改合格。反訴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應當承擔反訴原告的維修費用,并賠償因倉庫漏水給反訴原告造成的損失。
此外,反訴被告承建的消防工程,消防設備經過多次調試未能達到使用要求。現經設計院審查發現,反訴被告一方面未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導致消防系統無法正常運轉;另一方面采購的消防設備本身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部分設備尚未使用即已損壞。反訴原告多次要求反訴被告整改,但均遭到拒絕。2020年2月21日貴港市港南區消防救援大隊到涉案工程所在地進行消防系統檢查,發現室外消火栓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且消防管閥無水等現象,要求反訴原告維修整改。2020年2月24日反訴原告致函反訴被告,要求反訴被告于2020年2月29日前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整改,但是反訴被告并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因反訴被告拒不整改,反訴原告不得不委托第三方貴港市衛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整改。涉案工程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整改工程已于2020年4月26日竣工驗收完畢。反訴原告已實際向貴港市衛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整改工程款128525元,其中127500元屬于因為消防設施質量問題而產生的維修費用。為此,反訴被告應當承擔反訴原告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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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工程進行整改所產生的費用127500元。
根據施工合同第22.1條約定,反訴被告在標書中列明的人員必須是能夠在本工程服務的人員,并且能在本工程服務至工程完工。但在施工過程中,反訴被告擅自更換項目人員,且標書中列明的項目人員未按合同約定出勤,反訴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因項目經理等關鍵人員更換和缺勤產生的違約金。
反訴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針對反訴辯稱,一、被告請求原告返還工程款3391207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被告不存在支付多工程款的可能性,被告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是每期應付工程款的80%,每次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均是經過監理人核實、發包人簽認的進度款。合同中標價是49008787.98元,加上被告審核確認并同意支付的鋼結構工程材料價格調差2228317.15元,工程款足以高達51237105.13元以上,這個金額還未包括施工時材料上漲15%需補材料差價3142578.45元,即使按工程款51237105.13元計算,竣工時應付93%,那么應付工程款也在47650507.77元,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46829925.18元還不足以支付;2、《建設工程結算初審報告》是被告單方委托沒有經原告認可,且因與審計單位服務費利益掛鉤,該報告不應采納。同時,根據專用條款17.3.3的規定,被告單方委托第三方所得出《建設工程結算初審報告》只是僅僅作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依據而已,不能作為工程總造價的最終結算;二、被告請求原告支付整改修復消防設施工程產生的費用1275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原告建設的項目已經驗收合格,也將消防設施交給被告使用,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不是原告建設的消防設施不合格所致,而是被告使用不當被水泡所致,原告已對被告使用不當造成的消防設施問題進行維修并支出了66600元的費用;本案中沒有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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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原告建設的消防設施不合格,貴港市港南區消防救援大隊沒有消防設施鑒定的資質,且其出示的相關文件是在二年質保期即2019年12月2日后出示的,其認定的消防設施相關問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告主張原告建設的消防設施不合格沒有證據證實;2、根據專用條款19.7條規定,對在二年質保期內,如質量有問題的,由原告進行修復,修復費用由原告支付,因此,在沒有經過原告同意由被告修復的情況下,修復費用與原告無關;3、被告修復消防設施范圍與原告施工建設的消防設施不同,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被告施工建設的是自動啟動的消防設施,而原告施工建設的是人工啟動的消防設施,因此,被告不是修復原告建設的消防設施所產生的費用,而是新建設的自動啟動消防設施所產生的費用;三、被告主張因糧食平房倉庫及物流配送倉庫漏水產生的修復費用120萬元及造成的損失5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四、被告請求原告支付因項目人員更換和缺勤的違約金5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被告用會議簽到表證明更換和缺勤人員與客觀事實不符,依法不能認定原告人員更換和缺勤的情況;2、在施工過程中,被告從未對原告提出過更換和缺勤人員的異議,也沒有接到監理要求更換工作人員及缺勤反映的通知,應當認定原告的工作人員不存在違約行為;3、被告提供2016年11月5日前的會議簽到表與原告無關,根據開工令,涉案工程是在2016年11月5日發出的開工令,被告提供2016年11月5日前的會議簽到表主張更換和缺勤違約金完全是無中生有。綜上所述,應當駁回反訴原告的全部反訴請求。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對象有異議的證據,本院綜合全案證據后再作認定。對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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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異議的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供的《施工結算證書》、《工程結算書(材料補差)》,因是原告單方制作的,本院不作為定案依據;對原告提供的消防設施被浸泡后的修復費用66600元,因是原告單方制作,未經被告確認,本院不予確認;對原告提供的消防設備被水浸泡的圖片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供的《變壓器轉讓協議書》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對原告提供的支付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的轉賬憑證,因與協議書約定的轉讓費及給供電局押金合計金額150150元不一致,本院不予確認;對原告提供的《工程業務聯系單》,因是原告單方制作,本院不作為定案依據;對原告提供的《消防設施整改回復》,本院不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對原告提供的北流市自強機電維修部收款單據及中國工商銀行的轉賬流水,因無其他證據相佐證,且銀行的轉賬單也是個人之間的轉賬,本院不作為定案依據。本院對被告提供的漏水照片、視頻、光碟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供的消防設施照片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對證明的內容本院綜合全案證據再作認定;對被告提供的《港口貨物委托作業合同》、《港口貨物委托作業廉政合同》、《港口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本院不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對被告提供的消防現場圖片、視頻、倉庫現場圖片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對證明的內容本院綜合全案證據再作認定;對被告提供的倉庫漏水賠償計算說明,因是被告單方制作的,本院不作為定案依據。
原告對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合生造價(2020)鑒字第0007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被告對該鑒定報告三性均有異議,認為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存在嚴重程序違法,對滿堂腳手架、垂直運輸、場地平整工作的工程量計算無事實及法律依據,30萬獎勵金原告也無權主張,鑒定報告中稅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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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亦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鑒定報告內容不真實。本院認為,該鑒定報告程序合法,鑒定人員并出庭接受詢問,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合生造價(2020)鑒字第0007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報告》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特征,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8月23日,原告中標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2016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履約保證金2450439.40元。
2016年9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項目名稱為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建設,簽約合同價為49008787.98元;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約定的風險范圍外,合同工程量清單中不得調整單價的合同;原告按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承包合同價格;施工用電電源接入點由被告指定,從現有的電源接入點至原告用電點的變配電設施由原告自行采購、報裝、安裝及維護等,所需費用含于報價中,被告不另行支付該費用。電費及變壓器基本電價費用由原告自行向供電公司支付,其費用含于報價中,被告不另行支付;履約擔保金額為合同價的10%,其中5%采用現金(銀行轉賬或電匯)的形式,另外5%可采用銀行保函或現金形式。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足額履約擔保后雙方簽署的合同方生效;履約擔保如為現金,被告分3次把履約擔保金返還給原告,即在原告完成的進度款達到簽約合同價的60%且未發生違約行為時,被告審核原告遞交的申請通過后14個工作日內把履約擔保金的40%退還給原告;原告完成的進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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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簽約合同價的100%,且未發生違約行為或雖發生違約行為但已向被告支付違約賠償,被告審核原告遞交的申請通過后14個工作日內將履約擔保金退還至80%;被告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且未發生違約行為或雖發生違約行為但已向被告支付違約賠償后14個工作日內把剩余的履約擔保金退還給原告;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價格調整只對倉庫中使用的鋼材(鋼材指工字鋼、槽鋼、角鋼、鋼板、鋼管、下同)進行調差,人工及其他材料則不進行調整;被告在收到經監理人核查、被告簽認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支付本期進度應付款(扣除應扣款項后)的80%給原告,在180天內支付本期進度應付款20%的款給原告。當經監理人核查、被告簽認的進度款達到簽約合同價88%時,暫停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驗收合格(包括解決和完善交工驗收會議提出的存在問題和剩余未完工程)且結算報告通過業主委托的第三方審計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結算值的93%,按第三方審計要求完成整改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結算值的95%,尾款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60天內付清,尾款不計利息。應扣款項包含(但不限于):1、質量保證金;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3、逾期交工違約金;4、竣工結算資料逾期違約金,原告應在辦理交工驗收證書后六個月內向被告提供竣工結算資料,一式3份,逾期提供的,第一個月處以10萬的違約金,第二個月處以20萬的違約金,之后每個月以此類推,直至扣完未支付給原告的余款為止;質量保證金扣減比例為每期進度付款的10%,累計扣至合同總價的5%為止;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原告應在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提供相關材料;工程費用最終結算價款以審計單位審定的金額為準;被告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的60天內,將應付款支付給原告。被告不按期支付的,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原告;在缺陷責任期滿1年后,無較大或重大質量缺陷(如有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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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缺陷,原告處理完成)的情況下,原告提出申請且被告在收到經監理人核查、被告簽認的付款申請單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告支付質量保證金50%的款。剩余50%的質保金在監理人出具最終結清證書后的60天內,將應付款支付給原告。被告不按期支付的,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原告;缺陷責任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起算,缺陷責任期2年;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限為二年。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已經被告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內,原告應負責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設備的全部日常維護和缺陷修復工作,對已移交被告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設備,則應由被告負責日常維護工作。原告應按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修復清單進行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被告在保修期內使用工程和工程設備過程中,發現新的缺陷和損壞或原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則原告應按監理人的指示負責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監理人應會同原告和被告共同進行查驗,若經查驗確屬由于原告施工中隱存的或其它由于原告責任造成的缺陷或損壞,應由原告承擔修復費用;若經查驗確屬被告使用不當或其它由于被告責任造成的缺陷或損壞,則應由被告承擔修復費用;原告未按投標文件承諾和施工合同約定投入施工管理人員、勞務人員、施工設備屬原告違約;原告在投標書中列明的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及其他關鍵人員必須是能夠在本工程服務的人員,并且能在本工程服務至工程完工;若原告更換投標時擬投入本項目的主要人員,經被告和監理同意更換的,可按以下規定處以違約金:按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5萬元/人次,項目副經理3萬元/人次,其他人員1萬元/人次;若原告更換投標時擬投入本項目的主要人員,未經被告和監理同意更換的,一經發現,按以下規定處以違約金:按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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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項目副經理6萬元/人次,其他人員2萬元/人次;原告投標時擬投入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每月出勤須達到20天,每缺勤一天扣罰2000元/人,若因工作原因離開工地,須向被告辦理請假手續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11月5日開始進場施工,并于2017年12月27日完工并交付使用,竣工當日,原、被告及勘察單位廣西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中糧工程科技(鄭州)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廣西八桂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五方對原告所完成的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包括附屬綜合樓、2#變電所、大門、糧食平房倉a1、糧食平房倉a2、物流配送倉b1、物流配送倉b2、物流配送倉b3、消防水池)進行竣工驗收,上述五家單位分別在《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上簽字蓋章,竣工驗收結論為工程質量合格。2018年8月10日,原告將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竣工資料【其中包括工程結算證書、工程量計算書、變更(新增或取消)工程內容匯總、調差資料等】移交被告簽收。工程完工后,雙方對原告所完成的工程一直未進行結算。被告一共向原告支付過工程款46829925.18元。
工程完工后,2018年9月開始至2019年7月4日,被告以原告施工的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糧食平房倉、物流配送倉漏水,消防設施多次調試未能達到使用要求,多次發函給原告,要求原告對倉庫漏水及消防設施進行維修和整改,原告也對倉庫漏水部位及消防設施進行過維修。
2020年5月20日,因工程造價鑒定需現場勘驗,本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到現場,在糧食倉和物流配送倉均發現有漏水點。之后,原告多次組織人員對漏水點進行維修,其中2020年8月24日和8月26日,原告還派專門的維修人員分別對被告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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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投資公司再次指出的漏水點進行了維修,并維修完工暫未發現漏水情況。
2019年12月10日,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申請:1、對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對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消防設施項目存在質量問題以及整改修復費用進行評估鑒定;3、對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存在漏水的質量問題以及維修費用進行評估鑒定。同年12月20日,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又提出撤回對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申請。2020年1月19日,原告二建公司又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其施工建設的所有工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2020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合生造價(2020)鑒字第0007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鑒定造價為53454439.01元。其中合同內鑒定造價為47005801.29元,合同外及變更鑒定造價為3995847.35元,材料補差部份造價為2452790.37元。另外,在該《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的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中明確鋼材差價部份為2228317.15元。
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曾向被告西江投資公司收取鑒定費100000元,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撤回對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存在漏水的質量問題以及維修費用進行評估鑒定,現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僅同意退還鑒定費7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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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1日,貴港市港南區消防救援大隊到被告西江投資公司進行消防監督檢查,認為室外消火栓系統無水,要求西江投資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前進行改正,并向其發出貴南消限字(2020)第0014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同年2月24日,被告還向原告發出《關于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消防設施維修整改的函》,同年3月23日,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又與貴港市衛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整改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貴港市衛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對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整改施工。更換55KW水泵控制電柜(一控三)、項目消火栓維修、132KV水泵維修、穩壓設備控制電柜、增加132KW水泵控制電柜(軟啟動、一控三)、更換電纜線、電源線、配件、安裝遠程啟泵、水泵管道漏水、消火栓頭漏水、消防水帶更換維修、安裝自動啟泵設施等設備;合同總價為127500元等內容。工程于2020年4月26日完工驗收,同日,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又提出撤回對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消防設施項目存在質量問題以及整改修復費用進行評估鑒定的申請。2020年5月13日,被告西江投資公司向貴港市衛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費用128525元。另,雙方當時在圖紙中約定有采用自動消防系統。
關于本訴部分,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即附屬綜合樓、2#變電所、大門、糧食平房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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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糧食平房倉a2、物流配送倉b1、物流配送倉b2、物流配送倉b3、消防水池工程的施工,對所完成工程并經竣工驗收合格,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經本院委托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完成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工程施工鑒定造價為53454439.01元。其中合同內鑒定造價為47005801.29元,合同外及變更鑒定造價為3995847.35元,材料補差部份造價為:2452790.37元。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價格調整只對倉庫中使用的鋼材(鋼材指工字鋼、槽鋼、角鋼、鋼板、鋼管、下同)進行調整,人工及其他材料則不進行調整。”,原告主張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人工及其他材料差價不得調整屬無效約定,上漲的材料差價應作為本案的工程款,對此,本院認為,價格上漲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格調整只針對鋼材部分,人工及材料不進行調整,可見,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價格上漲是可以預見的。原告主張人工及材料調差部分也計入工程款是有違誠信的。為此,除了鋼材調整價格差額,對材料補差部分2452790.37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在完成上述工程后,被告僅支付工程款46829925.18元,尚欠工程款4171723.46元(53454439.01元-46829925.18元-2452790.37元),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772333.27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從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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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的規定,因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27日交付使用,原告要求被告從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從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已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此,原告請求的利息應以4171723.46元為基數,從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差價工程款3142578.45元及利息,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16.1:“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價格調整只對倉庫中使用的鋼材(鋼材指工字鋼、槽鋼、角鋼、鋼板、鋼管、下同)進行調整,人工及其他材料則不進行調整。”的約定,價格調整只對鋼材部分進行調整,而鋼材調差部分已包含在施工鑒定造價53454439.01元中,對材料補差部分因合同約定不進行調整,為此,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復消防設施支付的費用66600元,原告主張是被告不合理使用消防設施,造成原告修復消防設施支付費用66600元,本院認為,涉案工程2017年12月27日經雙方確認竣工驗收合格,原告認為其修復消防設施支付了66600元,提供了其單方制作的表格,并無被告的簽字確認,同時其修復的時間均是在保修期內,其認為是被告原因造成的并無證據證實。為此,原告的該項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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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因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用電電源接入點由被告指定,從現有的電源接入點至原告用電點的變配電設施由原告自行采購、報裝、安裝及維護等,所需費用含于報價中,被告不另行支付該費用。電費及變壓器基本電價費用由原告自行向供電公司支付,其費用含于報價中,被告不另行支付。同時,原告主張其已支付的變壓器轉讓費84000元,所提供的轉賬單中的付款賬號及付款金額與《變壓器轉讓協議書》中約定的均不一致。為此,原告的該項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對原告要求判決其對訴爭工程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的規定,而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27日就已竣工驗收,為此,原告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從2017年12月27日計算至2018年6月26日止。而原告直至2019年9月12日才向本院提起訴訟,主張優先受償權,早已過了六個月的期限,為此,對原告的該項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對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承擔的訴訟保全保險費,因原告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并投保相關的財產保全保險系其自身權益主張過程中導致的訴訟成本增加,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反訴部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的《貴港港中心港區蘇灣作業區一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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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生產及生產輔助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反訴被告完成了涉案工程,并經竣工驗收,反訴原告理應按時向反訴被告支付工程款。經本院委托廣西合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反訴被告完成工程價款合計53454439.01元,扣除反訴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及材料補差部分(不含鋼材補差部分),反訴原告尚欠反訴被告工程款4171723.46元。現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3391207元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委托廣西華寅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反訴被告承建工程所出具的《建設工程結算初審報告》,因是反訴原告單方委托的,且反訴原告與該審計單位存在服務費上的利益掛鉤,該《建設工程結算初審報告》本院不作為定案依據。
對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因其整改修復消防設施工程產生的修復費用127500元,雖然反訴被告所施工的消防設施工程,在2017年12月27日已竣工驗收,雙方并確認工程合格,但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過消防系統不能正常使用,在2020年2月21日,貴港市港南區消防救援大隊還向反訴原告發出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反訴被告認為反訴原告提出的是因為其未按圖紙施工導致消防系統無法正常運轉并不屬實,只是反訴原告使用不當被水浸泡造成的,反訴原告在中標的清單里沒有自動消防系統的相關報價,只是在圖紙上是自動消防系統,對此本院認為,圖紙屬于合同的一部份,既然圖紙上顯示的是自動消防系統,反訴被告就理應嚴格按照圖紙來進行施工,現消防系統不能正常使用,導致反訴原告為整改修復消防設施花費127500元,該費用的產生是由于反訴被告在施工中未按圖紙進行施工,未為反訴原告建成自動消防系統導致的,反訴原告該項主張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對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產生的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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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20萬元,本院認為,工程完工后,雙方于2017年12月27日對反訴被告所完成的工程均進行了竣工驗收,結論為工程質量合格。在工程保修期內,出現了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的情況,反訴被告也曾多次派人去進行了維修,在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后,本院也組織雙方到現場查看,也確實存在有漏水點,反訴被告在案件過程中多次對存在漏水點的地方也組織人員進行了維修,現已維修完成。若維修部分在保修期內還會出現漏水,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可要求反訴被告繼續維修,或自行維修,若自行維修,反訴原告可待維修費用實際發生并確定后,再另行起訴。現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產生的維修費用120萬元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對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造成的損失50萬元,對此,反訴原告提交的由其自行制作的《倉庫漏水賠償計算說明》,反訴被告又不予認可,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但在工程竣工交付反訴原告后,經本院現場勘查,確實存在有漏水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反訴原告的使用,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和漏水程度,本院認為,反訴被告應酌情向反訴原告賠償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造成的損失50000元,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對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因項目人員更換和缺勤的違約金50萬元,反訴原告認為反訴被告存在項目人員更換和缺勤的情況,對此,并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且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反訴原告也未提出過異議,工程經竣工驗收亦為合格工程,反訴原告該項訴請亦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對反訴原告已支付的審計費、評估鑒定費,因該審計是反訴原告單方找審計機構做出的,且該審計機構與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本院對該審計機構做出的審計報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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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定案依據,對反訴原告支付的審計費應由其自行承擔;對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收取的評估鑒定費21000元,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認為其已派人到現場開展了評估鑒定工作,在法院撤回鑒定后,只同意退還西江投資公司鑒定費79000元,另21000元是其應該收取的合理費用。對該21000元,因工程完工后,確實存在有漏水的情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二建公司也多次派人對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進行維修,為此,對該評估鑒定費由原告二建公司負擔
判決結果
一、本訴被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向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171723.46元;
二、本訴被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向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以4171723.46元為基數,從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四、反訴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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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投資有限公司支付整改修復消防設施產生費用127500元;
五、反訴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支付因糧食平房倉及物流配送倉倉庫漏水造成的損失50000元;
六、駁回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本訴受理費93593元(原告已預交),由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8800元,本訴被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負擔34793元;保全費5000元,由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141元,本訴被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負擔1859元;本訴鑒定費363100元,由本訴原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81550元,本訴被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負擔181550元;反訴受理費25819元(反訴原告已預交),由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負擔25018元,反訴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01元;反訴鑒定費21000元,由反訴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反訴保全費5000元,由反訴原告廣西貴港市西江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五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在上訴期限屆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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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93593元。款匯至戶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開戶行:農行貴港分行;賬號: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徐衛
人民陪審員宋延新
人民陪審員岑仙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林燕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