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桂蘭與李樹霞、王素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726民初164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蔚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桂蘭與被告李樹霞、王素斌、李偉、第三人廣靈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桂蘭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李樹霞償還借款共計1479227.8元,并以本金143萬元月利率1.067%從2020年5月18日起計算利息至實際還款日;2、請求被告王素斌、李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保全費、保函費等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1年9月29日,被告李樹霞與第三人廣靈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貸款合同》,向信用社貸款167萬元,借期3年,月利率1.067%,被告王素斌與第三人簽訂了《還款承諾書》承諾共同還款,被告李偉與第三人簽訂了《保證合同》承諾承擔保證責任。借款后李樹霞償還了部分貸款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30日尚欠本金143萬元及利息若干。2020年4月30日青島金瑞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通過掛牌轉讓的方式從信用社取得了對債務人李樹霞本金143萬、利息49227.8元的債權。2020年5月18日青島金瑞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上述債權中的88萬元轉讓給了本案原告張桂蘭,599227.8元轉讓給了趙英杰。2020年5月20日趙英杰將其受讓的債權599227.8元轉讓給了本案原告張桂蘭。原告取得了對債務人李樹霞1479227.8元的債權。原告依法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取得債權,為李樹霞合法債權人,本案債務已到還款期限,李樹霞應當還款。本案債務系李樹霞與王素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且王素斌與第三人簽有《還款承諾書》,王素斌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李偉與第三人簽訂《保證合同》承諾承擔保證責任,故應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被告李樹霞、王素斌、李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均認為原告張桂蘭基于債權轉讓協議而取得原告的訴訟地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之規定,本案被告與第三人借款合同約定的管轄地為第三人所在地大同市的人民法院,原告對該管轄約定應當知情。且原告與債權出讓人的管轄權約定對借款人及擔保人李樹霞、王素斌、李偉不具有約束力。本案出借人即廣靈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住所地在廣靈縣,被告住所地在陽高縣,故請求將該案移送至廣靈縣人民法院或陽高縣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李樹霞、王素斌、李偉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廣靈縣人民法院處理。
案件受理費18384元,退還原告張桂蘭;原告預交的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因本院對該申請已保全完結,故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龐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曹婧婧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