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龍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千利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民申6531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唐山龍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基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曹千利、唐山市鴻鵬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鵬公司)及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吳勝、一審被告許永旺、許玉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2民終1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龍基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案涉工程的所有施工文件均是鴻鵬公司簽訂,鴻鵬公司授權實際施工人吳勝刻制鴻鵬公司龍澤國際第二項目部印章及資料章,由吳勝以鴻鵬公司的名義組織施工。因鴻鵬公司涉及訴訟銀行賬戶被查封,無法接收工程款,申請人為了代吳勝接收工程款、代開發票,才與發包單位在工程竣工后簽訂了施工協議書。申請人雖然在施工過程中接收過發包單位工程款,但與代收工程款不矛盾。原審判決申請人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缺乏證據證明。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依法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唐山龍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馬偉
審判員郭彥民
審判員曲大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劉曉陽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