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玲、楊志威與肇慶市鼎湖天標投資有限公司、肇慶市鼎湖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案號:(2020)粵12民終60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秋玲、楊志威因與被上訴人肇慶市鼎湖天標投資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鼎湖區**信用合作聯社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2019)粵1203民初17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王秋玲、楊志威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王秋玲、楊志威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43元,減半收取71.5元,由上訴人王秋玲、楊志威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任喜躍
審判員張秀麗
審判員黃春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結瓊
書記員趙崇軒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