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融航電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702執3017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河南中融航電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02民初198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河南中融航電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監理費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1700元,由被執行人河南中融航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因被執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對執行線索進行調查。
三、通過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納入失信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債權及執行費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沈志勇
審判員武軍霞
審判員彭曉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貴苗苗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