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永與北京明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3民終3479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劉大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明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明帝餐飲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35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大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劉大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明帝餐飲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第一,明帝餐飲公司主張的已經支付的工資2795.45元,劉大永并未收到該筆款項。第二,一審判決對劉大永工作時間認定有誤。劉大永實際工作至2019年1月26日,證據是明帝餐飲公司確認的辭職申請表。但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直接認定為2019年1月24日,工資亦僅計算至該日,與實際情況不符。第三,明帝餐飲公司應當舉證證明劉大永存在加班。能夠證明劉大永存在加班的考勤記錄由明帝餐飲公司記錄并保存,根據相關規定,相關證據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否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明帝餐飲公司服從一審判決,不同意劉大永的上訴意見。
劉大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明帝餐飲公司支付劉大永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26日工資3862元及加班費1378元;2.明帝餐飲公司返還劉大永意外保險或意外保險費60元、4張1寸照片、4張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勞動關系情況
1、入職時間:2019年1月4日。
2、月工資標準:扣繳社會保險后4100元。
3、勞動關系解除時間:2019年1月26日。
4、工資支付情況:明帝餐飲公司以微信轉賬方式向劉大永支付了2795.45元,劉大永于勞動仲裁期間認可收到該款項,于本案庭審中否認收到該款項。
5、加班情況:劉大永主張存在加班,但未就此提交證據。
二、勞動仲裁情況
劉大永曾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明帝餐飲公司支付2019年1月4日至28日工資、休息日加班費及延時加班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19]第11851號裁決書,裁決:明帝餐飲公司支付劉大永2019年1月4日至24日工資差額308元,駁回劉大永的其他仲裁請求。
劉大永于本案中提出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未就勞動仲裁前置程序,一審法院不予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明帝餐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劉大永2019年1月4日至26日工資差額308元;二、駁回劉大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期間,劉大永提交其與何某、薛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劉大永月工資扣完五險后實際所得應當是4100余元,雙方約定的入職時間是2019年1月4日,并證明劉大永交過意外保險,并且存在加班費的事實。明帝餐飲公司主張上述證據不屬于二審新的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審新證據的范疇,且不影響本院依據現有證據審理本案,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明帝餐飲公司二審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補充查明以下事實:二審期間,劉大永認可其通過微信收款方式受到明帝餐飲公司何某支付的2795.45元。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劉大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田璐
審判員劉茵
審判員張麗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欣欣
書記員崔浩然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