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寶君、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民申3118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武寶君因與被申請人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一局)、張晶超、劉永利、義縣建筑工程公司及原審被告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錦阜高鐵路新邱至義縣段工程項目經理部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7民終23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武寶君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駁回本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判決己經認定了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屬實。而又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駁回本人的訴訟請求,顯然二審判決前后自相矛盾。2、本人是實際施工人,這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對此義縣經理部完全知曉。在施工過程中,義縣經理部派員現場監督;因施工與村民發生糾紛時,義縣經理部委托本人與當地村民協調溝通;義縣經理部還通過本人給付村民補償款;因村民李玉清阻止施工,本人到派出所報案,在公安機關與李玉清的行政訴訟中本人和義縣經理部均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等等,上述事實都足以說明義縣經理部完全知曉實際的施工人。3、義縣經理部有保障施工現場能夠安全施工的義務。本案所涉的工程施工中需要占用村民土地等應給付的補償款,都通過發包方中鐵十一局或義縣經理部在施工前先行給付。義縣經理部在施工之前,并沒有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占用村民土地、環境污染、施工過程中對可能給村民造成的妨礙等問題先行解決和考慮,處理問題也沒有及時給予解決。所以才導致與村民發生糾紛,才導致本人不能正常施工,從而造成本人的車輛及人員的窩工。4、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義縣經理部。義縣經理部所承包的工程是國家重點的工程,其自身應當有能力承攬該工程并自行施工,不應當再向外發包。如果向外發包,也應當對承包人的資質、履行合同的能力等進行全面審查核實。而事實上,義縣經理部明知劉永利是借用義縣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劉永利個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卻依然與劉永利簽訂承包合同;明知劉永利又將工程又轉包給再審申請人,義縣經理部仍然同意再審中請人進行施工。所以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義縣經理部,而與實際施工人無關。5、義縣經理部的過錯應當由中鐵十一局來承擔。義縣經理部是中鐵十一局的一個項目部,其自身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中鐵十一局對義縣經理部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中鐵十一局在施工過程中應對義縣項目部的工作具有監督和指導職能,由于中鐵十一局管理不到位,由此導致合同無效,及給本人造成的損失中鐵十一局更應當承擔責任。綜上所述,雖然本人與中鐵十一局沒有簽訂書面的承包合同,但本人是實際施工人,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承包合同關系(義縣項目部給本人打款記錄等證據可證實),由于中鐵十一局沒有履行施工的安全保障義務,致本人窩工,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由中鐵十一局承擔,因過錯完全在于中鐵十一局,合同是否無效,不影響中鐵十一局對本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所以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是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武寶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中鐵十一局提交書面意見稱,1、武寶君以施工合同糾紛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一、二審圍繞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系,存在何種法律關系進行審理,二審表述為其他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而未進行審理,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2、武寶君是否為實際施工人,與本公司無關,其與他人簽訂有施工協議,依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應向對方主張權利。3、武寶君所主張的經濟損失沒有證據支持。4、本案不存在所謂的安全施工義務。5、合同無效責任無從說起。綜上,請求駁回其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武寶君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羅建華
審判員燕妮審判員王建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華書記員楊悅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