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乘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訴南寧電視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桂01民初218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千乘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乘公司)與被告南寧電視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千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涂金法,被告南寧電視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千乘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南寧電視臺向千乘公司支付電視劇播映權轉讓費125040元;2.判令南寧電視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09年4月13日,千乘公司的前身東陽千乘影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千乘公司)與南寧電視臺簽訂《電視劇播映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千乘公司將電視劇《香甜苦辣》(暫名)的播映權轉讓給南寧電視臺,轉讓費合計125040元。合同簽訂后,千乘公司履行了上述合同的全部義務,但南寧電視臺未履行付款義務。千乘公司多次向南寧電視臺催款,南寧電視臺均以資金緊張等各種理由不予支付。南寧電視臺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千乘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千乘公司故訴請如上。
南寧電視臺辯稱,1.千乘公司無權要求南寧電視臺支付轉讓費。千乘公司沒有按照《電視劇播映權轉讓協議書》的約定將電視劇《香甜苦辣》的母帶交付給南寧電視臺,南寧電視臺沒有收到母帶,也沒有播出該電視劇,無需支付轉讓費用。2.千乘公司要求南寧電視臺支付125040元轉讓費沒有依據。根據涉案合同第4條約定,只有在涉案電視劇達到特定收視率的情況下,南寧電視臺才需支付轉讓費。千乘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南寧電視臺播放了該劇并達到合同約定的收視率,南寧電視臺無需支付轉讓費。3.千乘公司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本案訴訟時效應從雙方簽訂合同的2009年開始計算,南寧電視臺在此期間從來收到千乘公司發出的律師函或催款通知,千乘公司的訴訟請求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千乘公司要求南寧電視臺支付125040元轉讓費用是否合法有效;2.千乘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千乘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電視劇播映權轉讓協議書》,擬證明雙方當事人于2009年4月13日簽訂協議并約定支付金額;證據2.律師函及郵單,擬證明千乘公司催款情況;證據3.工商檔案材料,擬證明千乘公司主體資格。
南寧電視臺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快遞單不能證明千乘公司向南寧電視臺發出過律師函,也不能證明南寧電視臺收到該律師函;證據3的真實性由法院認定。
本院對千乘公司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當事人對證據1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查明雙方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證據2中的EMS快遞單僅為寄件人存單,單上未載明內件品名,亦未能提供簽收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證據3經本院核對,具有真實性,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查明千乘公司主體資格。
南寧電視臺未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東陽千乘影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6日,經營范圍包括制作、復制、發行電視劇等。該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變更企業名稱為東陽千乘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3月15日更名為本案原告現用名稱。
2009年4月13日,東陽千乘公司(甲方)與南寧電視臺(乙方)簽訂一份《電視劇播映權轉讓協議書》,主要的合同條款及內容為:甲方擁有24集(每集時長47分鐘、集數以發行許可證為準)電視劇《香甜苦辣》(暫名)在全國的播映權,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將本劇廣西地區的播映權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達成協議如下:第一條甲方保證是本劇的廣西版權擁有者或發行人,乙方承認并接受電視劇播映權轉讓協議所列的條件與事實。第二條轉讓地區及權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廣西地區的地面電視播映權。第三條轉讓期限1.若為有償轉讓,則轉讓期限為兩年,自乙方首輪播出本劇之日起算。4.收到母帶一年內,若乙方未安排任何平臺播出本劇,則退回播出帶,本合同作廢。第四條轉讓費標準及支付方式本劇播映權轉讓以播出平臺及收視率決定價格:本劇在南寧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天天好劇場”播出,若平均收視率(CSM)未達年度考核標的1.668,則本次播映權無償轉讓,乙方無需支付甲方任何費用,立刻將播出帶退回甲方;若平均收視率(CSM)達到或超過年度考核標的1.668,則播映權轉讓價格按6000元/集計,24集共計144000元,復制、磁帶(萬盛Bt60)、郵寄費每集210元,共計5040元,總計:149040元。在“天天好劇場”播出本劇平均收視率超過1.668的,每超過0.1個點獎勵100元,全劇單集價7000元封頂。本劇在南寧電視臺都市生活頻道“都市劇場”播出,若平均收視率(CSM)未達年度考核標的1.501,則本次播映權無償轉讓,乙方無需支付甲方任何費用,立刻將播出帶退回甲方;若平均收視率(CSM)達到或超過年度考核標的1.501,則播映權轉讓價格按5000元/集計,24集共計120000元,復制、磁帶(萬盛Bt60)、郵寄費每集210元,共計5040元,總計:125040元??铐椫Ц斗绞剑罕緞∈纵啿コ龊蠖€月內支付全部款項及獎金。第五條播出母帶交付方式及質量標準甲方提供的本劇中所有文字必須是簡體中文字。本劇母帶必須符合乙方播出的技術要求,如有質量問題,經雙方核定后,甲方應于一周內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母帶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千乘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01元,由原告千乘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受理費的數額根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具體數額確定;開戶名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萬象支行;帳號:20×××77)。逾期不交納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屈勇強
審判員盤佳
審判員涂媛媛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唐冰發
書記員黃澤業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