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武志軍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1524財保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南省商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豫1524財保9號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武志軍在35206839.2元限額內或其他等值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期限為一年。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解除武志軍銀行、微信、支付寶的保全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武志軍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余敦來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