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電廠多種經營總公司與馬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0)甘05民終666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甘谷電廠多種經營總公司(以下簡稱甘谷電廠)因與被上訴人馬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谷縣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9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甘谷電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某某、王某,被上訴人馬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甘谷電廠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馬某某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馬某某負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應定性為侵權之訴,而非一審法院認定的合同違約之訴,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甘谷電廠交付的租賃物達到適租狀態,馬某某無異議。后在租期內也未阻止其占有使用租賃物,據此可視為甘谷電廠已經盡到了租賃關系包含的法定或約定義務?,F因租賃物范圍之外管道漏水導致租賃物使用受損,認定甘谷電廠未盡到合同約定義務與事實不符,于法相悖,一審法院擴大了出租人的義務,超出了租賃合同約定及所能預見的范疇。二樓管道破裂漏水導致一樓受損,明顯的侵害權利人依法或依約取得的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非根據合同法追究違約責任。二、一審判決甘谷電廠承擔馬某某停業期間的營業損失3000元于法無據。1.涉案房屋僅部分包廂因漏水而重新裝修,并未影響到其他房屋的正常使用及經營,非不能完全正常營業,且馬某某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是否停業;2.馬某某僅以2020年5月份點菜單并不能證明其在停業期間的營業損失為72000元。首先,能被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理應具備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火鍋店點菜單僅能證明客人點菜種類及單價,且馬某某無其他證據佐證該份點菜單來源及產生的客觀真實性;其次,馬某某需提供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財務記賬憑證、納稅證明等合法形式證明其營業損失,在無以上合法證據的前提下,僅以一份五月份點菜單推定六月份營業損失為72000元屬證據不足。三、一審法院認定馬某某停業期間支付員工工資為13740元錯誤。1.馬某某稱其在停業期間仍正常向員工支付工資。首先,馬某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是否停業或停業的具體期限;其次,一審法院僅以馬某某提供的一份寶鼎火鍋店的工資表認定馬某某支出員工工資13740元屬證據不足。該份工資表僅能證明有人在對應數額工資領取人處簽字,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馬某某還應提供證據證明簽字人員系其員工,其已實際支付該表記載金額。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形下,僅該份證據并不能證明馬某某主張;2.馬某某主張的上述工資損失與涉案房屋漏水之間不具有關聯性。在涉案房屋發生漏水的僅部分包廂,馬某某并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在裝修期間全面停業,在其經營未受到影響的前提下,馬某某主張的上述工資損失與涉案房屋裝修之間沒有因果關系;3.人工工資屬于馬某某經營成本,該成本屬于必要支出,經營者通過經營收益扣除成本后剩余部分為利潤。在馬某某主張經營損失后,又主張工資成本,主張重復,擴大了損失范圍。四、一審判令甘谷電廠支付3500元裝修費沒有事實依據。馬某某僅提供要求甘谷電廠承擔3500元裝修費的收據一張,未裝修前漏水照片四張,其并不能證明馬某某因為漏水進行了裝修,實際支付3500元的事實。
馬某某辯稱,一審判決基本合理,甘谷電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1.關于維修損失,2018年6月初涉案房屋部分包廂頂部下水道漏水,導致馬某某無法經營。在多次反應后,甘谷電廠負責人王某查看,并于2018年6月27日派人維修。因為維修的需要,涉案包廂的部分頂部裝修被破壞,后馬某某要求甘谷電廠恢復,對方說維修工人不懂裝修,讓馬某某自己聯系工人,但甘谷電廠讓馬某某聯系維修,經馬某某聯系,人工費,材料費預計需要3500元,遂馬某某告知對方的辦公室主任張某,張某請示后回復稱讓馬某某先墊付該3500元,然后在第二年的租金中扣除;2.關于營業損失,由于衛生間漏水導致馬某某2018年6月初至2018年7月15日全面停業,按照點餐單結算,平均每個月毛收入是15萬到18萬元,純收益是4萬元到5萬左右,一審主張的7萬2包含了人工工資;3.關于人工工資,每月有工資表,以現金方式向員工發放,沒有銀行走賬記錄,故一審對此問題的認定正確。
馬某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甘谷電廠支付因水管破裂給其造成的房屋裝修損失3500元、營業損失72000元,合計75500元;2.依法判令甘谷電廠返還多收取的兩個月房租1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甘谷電廠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1日,馬某某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甘谷電廠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約定:“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均由乙方負責(甲方公用設施除外)。”2017年8月份,馬某某開始在其租賃的房屋內經營火鍋店。2018年6月份,甘谷電廠方出租房屋的下水管破裂,該下水管道系公用設施,導致馬某某部分裝修水淹后無法正常營業,馬某某便開始停業。2018年6月27日,甘谷電廠的維修班組維修了破裂水管,隨后馬某某便開始對已損壞的包廂進行重新裝修,直至2018年7月15日,馬某某才開始正常營業。在馬某某停業期間,馬某某正常支付了員工的工資22900元,且重新裝修房屋花費了相應費用3500元,并因停止營業造成一定的損失。一審法院認為,馬某某與甘谷電廠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本案中,馬某某承租甘谷電廠位于甘谷縣盤安鎮華唐產業園1號樓1、2號商鋪。在馬某某承租該商鋪后,該商鋪的公用設施下水管道破裂,造成馬某某承租的包廂損壞,并為此花費相應費用。因水電等設施系公用設施,且合同中明確約定公用設施的維修責任在甘谷電廠處,故因公用設施損害導致的相應費用也應該由甘谷電廠承擔。現馬某某要求甘谷電廠承擔因下水道破裂而損壞包廂產生裝修費3500元的訴訟請求,該請求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同時,因該下水管道破裂,造成馬某某停業一個多月,現馬某某要求甘谷電廠承擔停業期間的損失720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該下水管破裂具有不可預見性,但在停業期間,馬某某正常支付了員工工資22900元,對該工資支出一審法院酌情支持由馬某某承擔員工工資的40%,即9160元;由甘谷電廠承擔員工工資的60%,即13740元。由于下水管道的破裂,致使馬某某無法正常營業,故一審法院酌情支持由甘谷電廠承擔馬某某在裝修停業期間的營業損失3000元。此外,對于馬某某要求甘谷電廠返回馬某某多收取馬某某兩個月的房租1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馬某某未提交證據予以支持該主張,其不利后果由馬某某自行承擔,故對馬某某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條及《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由甘谷電廠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馬某某因承租房屋的下水道破裂導致的裝修費3500元,員工工資13740元,停業期間的營業損失3000元,以上各種費用共計20240元;二、駁回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在一審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06元,減半收取153元,由甘谷電廠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暫由馬某某墊付,待執行時一并執行。
二審中,雙方均沒有提供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6元,由甘谷電廠多種經營總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金平
審判員陳萍
審判員雒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浩
書記員王菲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