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良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22民初1399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托克托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王烏日韓,內蒙古百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雙良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簡稱雙良公司)與被告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簡稱神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雙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蒙姣、被告神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夢陽、王烏日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雙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109.58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7.7736萬元(自2013年8月8日起,暫計至2020年7月23日止,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仍在請求范圍之內);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5月簽訂了《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循環水降溫溴化鋰制冷機組成套解決交鑰匙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2組蒸汽雙效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合同總價為572.9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僅支付了部分款項,至今仍拖欠原告貨款109.58萬元。經原告向被告催要貨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雙良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英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娟娟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