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絳縣金冠廣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王某與新絳縣隆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侯某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民再289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新絳縣金冠廣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新絳縣隆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原審原告王某、原審被告侯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晉08民再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依法向上訴人新絳縣金冠廣珠寶首飾有限公司送達《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通知》,告知上訴人在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需向本院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逾期未交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上訴人收到《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通知》后,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但未獲批準,再次通知其交費后,其未在規定的期間內交納上訴費
判決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新絳縣金冠廣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如珍
審判員王菊萍
審判員范麗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崔瑞敏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