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王翠麗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04民初3028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王翠麗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秀敏,被告王翠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付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無需支付被告工資20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某某成立本公司時,找被告幫忙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公司的所有印鑒、營業執照、財務賬簿等文件,被告拿到原告公司印鑒、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票據等材料后拒絕交給劉某某。自2014年至2018年期間,劉某某向公司賬戶及被告個人賬戶匯款共計1039300元。2018年12月份,原告變更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要求被告交回公司印鑒及財務賬簿等材料,被告拒不交還,聲稱原告欠其20萬元的工資及公司日常開支,要求劉某某向其出具《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務》,然后才能交回公司印鑒及賬務賬簿等資料。劉某某讓其拿出公司會計賬簿對賬,被告不同意。劉某某被迫無奈出具該文件,被告拿到《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務》后離開,仍拒絕交出原告公司上述財物,原告公司印鑒、財務賬簿等資料仍在被告手中。被告不但不交回公司財物,并且歪曲事實,于2019年4月2日向西安市蓮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該委于2019年12月18日向原告送達蓮勞人仲案字(2019)第507號仲裁裁決書,原告對此裁決不服,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依法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翠麗辯稱,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20萬元工資,《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上有劉某某簽字,拖欠勞動者工資是明確的,被告不存在訴狀中所述不交印鑒、營業執照、財務賬簿,被告不存在威脅脅迫的情況,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仲裁裁決結果。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企業信用報告、律師見證書、法定代表人變更協議、公證書。證明2018年12月份原告公司股權發生變更,原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退出,法人也發生變更,后續法人及實際控制人、股東對原、被告雙方勞動爭議不知情也不了解相應細節,原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也未向現在的法定代表人說明情況。
證據2、原告公司公戶銀行流水(2011年1月-2018年12月31日)。證明被告的個人賬戶其實是被原告公司所用,也間接證明被告的工資不是由公司公戶支付,而是由原法人劉某某及案外人鄧寧通過私戶支付。
證據3、陳述證明材料(劉某某出具)。證明原告不拖欠被告工資,也顯示所謂的《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務》出具的背景。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公證書時間的變更與企業信用報告中變更劉某某的時間不吻合,被告認為劉某某是2018年12月7日變更的,變更時間以工商登記為準,劉某某出具欠條的時候依然是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公司應當承擔支付工資的義務。
對證據2、真實性認可。因為被告是原告公司會計,原告現在不承認被告是公司職工,前期款項是走公司賬戶的,后期是走被告的賬戶,因為原告害怕凍結公戶、漏稅等情況,所以用被告的賬戶。社保及稅都是通過被告的賬戶繳納,賬目都能說清楚。
對證據3、真實性不予認可。根據證據規則,劉某某沒有到場,無法核實。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是劉某某單方陳述。
被告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陜西省XX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證明2013年至2018年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證據2、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務(劉某某出具)。證明原告欠被告工資20萬元,被告在自愿的情況下出具的債權說明。
證據3、仲裁裁決書。證明經過仲裁前置程序。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1、真實性認可,原告認為勞動關系已于2018年6月份截止,為何原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在2018年12月6日出具債務,原告是在2018年12月7日進行股權變更。
對證據2、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只有公司原法人劉某某簽字,是不是其本人簽字也不確定,也沒有公司蓋章。雙方之間勞動關系已經于2018年6月終止,為何在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最后關頭寫出了債務說明。還是在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前一天,原告有理由懷疑是前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及被告串通損害原告公司利益。根據劉某某陳述,劉某某與被告不是單純的工作關系。
對證據3、真實性認可,不認可仲裁裁決結果。
原、被告對對方的證據分別發表了質證意見并就案件事實進行了陳述,結合庭審,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8月,被告王翠麗入職原告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月工資為4000元。被告在職期間,原告未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為被告繳納了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自2015年3月起原告拖欠被告工資,2018年12月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向被告出具了《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務》,載明:“2、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欠王翠麗工資貳拾萬元整〈200000元〉。同意期限在本月內一次性還清。劉某某2018.12.6日”。2018年12月7日,原告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為劉恩合。2019年4月,被告王翠麗向西安市蓮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被申請人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王翠麗工資20萬元。2019年11月27日,西安市蓮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蓮勞人仲案字2019第50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被申請人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申請人王翠麗工資20萬元
判決結果
原告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拖欠被告王翠麗的工資2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一般債務利息根據本判決確定的方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本金×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宋宏凱
人民陪審員李靈
人民陪審員齊紅
二Ο二Ο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王睿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