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王翠麗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民終14850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曙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翠麗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20)陜0104民初30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曙光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其不予支付王翠麗工資20萬元;3、王翠麗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王翠麗月工資4000元沒有證據證明。一審判決認定其拖欠王翠麗工資20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其為王翠麗繳納了2013年至2018年的職工養老保險,包含王翠麗每月工資8%繳費金額。該證據能夠證明其核發了王翠麗當月工資同時代扣8%養老保險費,其不拖欠王翠麗工資。王翠麗自稱月工資4000元,其拖欠王翠麗2015年3月至2018年底共計46個月工資20萬元,自相矛盾,證據不足。劉彥武2018年12月6日簽名的《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務》沒有記載其拖欠王翠麗工資幾個月及王翠麗月工資多少,如何計算出拖欠王翠麗工資20萬元整。劉彥武在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前一天為王翠麗簽署《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務》,該債務內容不是劉彥武所寫,該債務真實存疑。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王翠麗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曙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其無需支付王翠麗工資20萬元。本案訴訟費由王翠麗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8月,王翠麗入職曙光公司,從事會計工作,月工資為4000元。王翠麗在職期間,曙光公司未與王翠麗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曙光公司為王翠麗繳納了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自2015年3月起曙光公司拖欠王翠麗工資,2018年12月6日,曙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彥武向王翠麗出具了《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務》,載明:“2、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欠王翠麗工資貳拾萬元整(200000元)。同意期限在本月內一次性還清。劉彥武2018.12.6日”。2018年12月7日,曙光公司在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彥武為劉恩合。2019年4月,王翠麗向西安市蓮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曙光公司支付王翠麗工資20萬元。2019年11月27日,西安市蓮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蓮勞人仲案字2019第50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曙光公司自本裁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王翠麗工資2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王翠麗于2013年8月入職曙光公司,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曙光公司自2015年3月起拖欠王翠麗工資,2018年12月6日,曙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彥武向王翠麗出具《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務》,確認公司欠王翠麗工資20萬元,并承諾本月內一次性付清。2018年12月7日,曙光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將法定代表人由劉彥武變更為劉恩合。當時劉彥武仍是曙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義向王翠麗出具工資欠條,屬于職務行為,曙光公司應依法支付拖欠王翠麗的工資20萬元。曙光公司訴稱公司的印鑒及賬務賬簿等均在王翠麗處,劉彥武讓王翠麗拿出公司會計賬簿對賬,王翠麗不同意,劉彥武被迫無奈出具《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債務》,曙光公司無需支付王翠麗20萬元工資之訴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原告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拖欠被告王翠麗的工資20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一般債務利息根據本判決確定的方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本金×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峰
審判員范水艷
審判員劉春梅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振祥
書記員師丹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