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東才與廣西明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來賓市興賓區英松甘蔗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1302民初2697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秦東才與被告廣西明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桂公司”)、來賓市興賓區英松甘蔗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英松合作社”)、來賓市興賓區小平陽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小平陽鎮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5日、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譚聲想,三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覃漢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秦東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1267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來賓市興賓區英松甘蔗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英松合作社)組織秦村第17、18、19、20隊的群眾開會,有關人員在會上宣讀了英松合作社與廣西明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明桂公司)所擬定的有關4個隊“雙高”基地建設項目的協議書內容,宣布由廣西明桂公司作為4個隊的“雙高”基地建設項目的施工方,并明確承諾在2019年4月1日前將“雙高”基地建設項目土地交付農戶使用,若工期延長每畝賠償1000元給群眾。之后,施工方使用機械進場對甘蔗翻蔸清理,開始“雙高”基地建設。但是直到2019年4月1日,廣西明桂公司與英松合作社卻不能按期按質交付土地給農戶達800多畝,其中包括原告的土地7畝。經多方交涉,一直拖延到2019年5月底施工方仍未能交付土地,錯過了甘蔗種植時間,原告所購買的6.5噸甘蔗種因未得到種植而枯死,造成原告損失12675元。原告認為,廣西明桂公司和英松合作社是“雙高”基地建設項目的具體施工主體,不能按規定交付土地給原告種植甘蔗,錯過了種植時間,己構成嚴重違約,對原告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小平陽鎮人民政府是“雙高”基地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主體,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對工程進度及質量問題監管不力,造成延期交地給原告使用,存在過錯,對原告的損失依法應當與廣西明桂公司、英松合作社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由于原告與三被告未能就原告的損失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原告依法起訴,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明桂公司辯稱,明桂公司不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對涉案合同不享有任何利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請法庭駁回原告對明桂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英松合作社辯稱,1.英松合作社與恒廣公司簽訂《來賓市興賓區小平陽鎮甘秦村沙帽山片區“雙高”基地項目建設委托書》(以下稱“建設委托書”),不存在過錯。英松合作社作為一家專業合作社,原告是英松合作社的社員。英松合作社為了原告利益,經過原告的同意,并在來賓市興賓區小平陽鎮人民政府的見證下,代表原告與恒廣公司簽訂“建設委托書”,不存在過錯。2.“建設委托書”的簽訂,沒有損害原告的利益。英松合作社為了原告的利益,組織原告入社,參加“雙高”建設,代表原告與當地政府配合共同做好“雙高”建設。英松合作社代表原告與廣西恒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委托書”,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給原告利益造成損害。3.施工方不存在逾期交地的違約行為。由于降雨天氣、清理石頭等原因,嚴重影響施工進度。根據證據《氣象憑證》證實,2019年元月份降雨1天,2月份降雨11天,3月份降雨19天,4月份降雨15日,5月份降雨14天。根據證據《小平陽秦村帽山片區“雙高”糖料蔗基地石頭方量主量表》證實,“雙高”基地中存在4萬多立方石頭。但施工方還是于2020年5月20日完成施工并交地。之后由于原告分地拖延時間,直至7月份才完成分地工作。4.原告要求英松合作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承擔連帶責任,須有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本案中,英松合作社不存在過錯,在涉案合同中也沒有相關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約定。因此,原告訴請英松合作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所述,懇請法庭查清案件事實,依法駁回原告對英松合作社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小平陽鎮政府辯稱,1.小平陽鎮政府不是涉案合同當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涉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是來賓市興賓區英松甘蔗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廣西恒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平陽鎮政府在涉案合同中只是見證人,有小平陽鎮政府提供的《來賓市興賓區小平陽鎮甘秦村沙帽山片區“雙高”基地項目建設委托書》證據證實。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訴請小平陽鎮政府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2.小平陽鎮政府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甘蔗“雙高”(高產高糖)建設是自治區農業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是實現甘蔗產業化、現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當地黨委政府的一項重要的中心工作。小平陽鎮政府作為地方基層人民政府,有責任和義務貫徹和落實上級政府部門有關政策文件精神,以確保政令暢通。另外,“雙高”建設項目的實施是利用國家資金投資建設,小平陽鎮政府根據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來賓市興賓區優質高產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要求,履行管理職責,是職責所在。小平陽鎮政府的管理行為不存在過錯,沒有給原告造成實質的損害,與原告損害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要求小平陽鎮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承擔連帶責任,須有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本案中,小平陽鎮政府不是合同當事人,不存在過錯,在涉案合同中也沒有相關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約定。因此,原告訴請小平陽鎮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所述,懇請法庭查清案件事實,依法駁回原告對小平陽鎮政府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將在以下查明事實及說理部分予以綜合闡述,此不贅述。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法律事實如下:原告為來賓市興賓區小平陽鎮甘秦村民委秦村村民。2018年,經過召開秦村村民大會,同意由被告英松合作社作為小平陽鎮甘秦村沙帽山片區“雙高”基地建設項目負責單位。原告簽訂《承諾書》,承諾同意交本戶的土地列入“小塊并大塊”范圍,由甘蔗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按“雙高”基地建設標準進行建設,并由村“雙高”協調領導小組召開小組會議制定分地方案,重新調整分地到戶。本人堅決服從小組會議討論通過的各項決議,并全力配合組織實施。2018年11月8日,被告英松合作社與廣西恒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廣公司”)簽訂《來賓市興賓區小平陽鎮甘秦村沙帽山片區“雙高”基地項目建設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約定英松合作社委托恒廣公司建設小平陽鎮甘秦村沙帽山片區“雙高”基地項目,《委托書》未就項目工期進行約定,落款處的見證方加蓋被告來賓市興賓區小平陽鎮人民政府公章及簽注法定代表人名字。被告英松合作社與恒廣公司簽訂的《委托書》中沒有涉及“明確承諾在2019年4月1日前將‘雙高’基地建設項目土地交付農戶使用,若工期延長每畝賠償1000元給群眾”內容的約定。合同簽訂后,恒廣公司依照約定進行施工。
2019年7月20日,案涉“雙高”建設項目完成重新調整分地到戶。原告已經在所分到的土地上種植甘蔗。原告認為被告英松合作社、明桂公司明確承諾在2019年4月1日前將“雙高”基地建設項目土地交付農戶使用,若工期延長每畝賠償1000元給群眾,不能按規定交付土地給原告種植甘蔗,錯過了甘蔗種植時間,已構成嚴重違約,對原告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平陽鎮政府監管不力,存在過錯,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原告遂提起本案民事訴訟。
訴訟中,被告陳述是恒廣公司對案涉“雙高”建設項目進行施工,并提供簽訂的委托施工合同證實,本院據此向原告進行釋明,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書面追加當事人申請。原告提供的證據中載有“明確承諾在2019年4月1日前將‘雙高’基地建設項目土地交付農戶使用,若工期延長每畝賠償1000元給群眾”內容的《協議書》中,無合同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原告沒有提供其主張的損失實際發生的相關書面證據,亦沒有提供其與被告存在任何合同關系的書面證據材料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秦東才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17元,由原告秦東才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覃明澤
審判員余媛媛
人民陪審員曾延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潘小青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