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祥東與沈陽玉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沈陽萬科企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0114民初14219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洪祥東與被告沈陽玉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沈陽萬科企業有限公司、深圳共呈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質保金25209元及暫計利息822元(利息按照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9年7月20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案涉工程的總包單位為沈陽中鐵萬科朗榆置地有限公司,承包單位為深圳共呈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單位為沈陽玉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現原告以沈陽萬科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屬于訴訟主體不適格,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洪祥東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張明明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