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祥福與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91民初2206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祥福與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供熱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祥福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供熱公司與劉祥福自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供熱公司支付劉祥福自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的社會保險費用;3.供熱公司向劉祥福提供并補辦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的勞動合同書。事實與理由:劉祥福于2002年10月至2020年10月一直在供熱公司工作,工種為司爐工。其中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劉祥福在供熱公司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單位沒給繳納。劉祥福將于2020年10月份辦理退休手續。由于社會保險繳費不足15年,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基于上述情況,所以劉祥福要求供熱公司補交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并補辦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的勞動合同書。
供熱公司辯稱,我公司檔案資料顯示劉祥福與我單位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我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我公司應為其補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用;我公司可根據劉祥福具有事實勞動關系和法院判決為共補簽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勞動合同。
依據劉祥福、供熱公司提供的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劉祥福2005年3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在供熱公司工作,供熱公司支付工資,但未為劉祥福繳納社會保險
判決結果
一、雙方2005年3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二、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與原告劉祥福補簽2005年3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勞動合同;
三、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為原告劉祥福補繳2005年3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社會養老保險費用。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其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劉麗妍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