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寶庫、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3民終2286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蔣寶庫因與被上訴人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以下簡稱岫巖衛生局)、岫巖滿族自治縣偏嶺中心衛生院(以下簡稱偏嶺衛生院)、原審第三人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岫巖華宇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遼0323民初2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蔣寶庫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德凱,被上訴人岫巖衛生局委托訴訟代理人葛亮、谷洋,被上訴人偏嶺衛生院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明聰,原審第三人岫巖華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蔣寶庫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岫巖法院(2019)遼0323民初240號民事判決,改判二被上訴人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再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1447532.02元及拖欠全部工程款的利息,并判決由二被上訴人承擔全部鑒定費和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存在的問題。一、關于工程款是否已經結算問題。一審判決認為“工程量投標總價及附表”上沒有寫有“結算書”字樣,加之被上訴人方不予認可,確認該工程沒有進行結算是完全錯誤的,需要根據它記載的內容為依據。法院調取的“工程量清單投標總價及附表”共三頁,其中一頁是“工程造價總價表”,記載著工程的總造價數額,被上訴人方也蓋了公章。岫巖審計局的審計報告上也明確表明“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局對其提供的工程結算書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岫巖衛生局報送該工程結算金額為5146028.39元……”。這完全可以證明這個“工程量清單投標總價及附表”就是結算書,工程竣工后被上訴人方一直是按這個結算書確定的工程價款在支付。后來被上訴人方為了少支付,于是在工程竣工后已經快兩年了才去申請審計。二、關于工程是否存在減量問題。這個問題在改造工程中是存在的,但是這個“減量”在工程的結算中已經被雙方所注意。改造工程的簽約價款1844238.80元,結算價款為1757693.41元,減額為86545.39元,這說明“減量”工程的價款已經在結算中扣除。三、關于被上訴人方申請工程造價評估鑒定問題。1、法院支持鑒定申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合同約定的是“固定單價”,法院支持了被上訴人方的鑒定申請顯然違反法律規定。2、此鑒定基礎材料依據不全。鑒定書第四頁上數第九行表述為“其中改造工程的鑒定因涉案當事人沒有提供相關資料證實,我方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審計報告中的審計項目進行,沒有的有些沒有給予核定”。其實“工程造價審核報告”所涉及的材料中根本沒有看到有關改造工程的相關資料,其結論怎么得出來的事實不清。3、鑒定審核報告中確認了新建工程的建筑面積為1569平方米,這個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及驗收結果的面積均一致。按合同固定單價結算的約定,每平方米是1433元,這樣新建工程的結算價格就應當是合同價格,即2248623.01元,鑒定審核報告給縮減成了2040482.95元,違反了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審核的數額不應成為判案的依據。4、審核報告所依據的有關資料除了不全,且沒有經過法庭質證,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鑒定結論不應被采納。5、審核報告中有些“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對承包方的利潤給予了確定,這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承包方的利潤是由承包方自己在工程施工管理中獲得,具體利潤大小跟管理有直接的關系。承包工程,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利潤,在合同約定為固定單價的情況下這個利潤數額由第三方給予確定違反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這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招標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6、審核報告所依據的“工程現場簽證單”只有一兩天的簽證單,有幾份還是在工程竣工之后形成的,不能涵蓋所有的工程量,因為施工期將近三個多月,所以鑒定審核依據不足,鑒定審核結果不客觀。7、部分鑒定人沒有在鑒定審核報告上簽字,報告存在瑕疵,審核報告在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上存在問題。四、關于是否應當支付利息問題。一審判決認為“債權轉讓協議中沒有約定將欠付工程款利息一并轉讓”而沒有支持利息的請求。這是完全錯誤的。《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利息屬于從權利,轉讓協議中約不約定,不影響從權利的轉讓,法院應當支持。五、關于鑒定費問題。鑒定違反法律規定,且不應當被采信的鑒定。讓上訴人承擔鑒定費沒有法侓規定,也有失公平正義。如果鑒定是合法的,一審判決確定的雙方承擔鑒定費的比例也是錯誤的。上訴人主張的工程款額為5146028.39元,鑒定結果為3715890.13元,相差1430138.26元,差額占總額的27.8%,這個百分比應當是上訴人應當承擔的鑒定費比例。鑒定費為85800元,上訴人承擔27.8%,就是23852.4元。因此,一審判決確定的比例是錯誤的。六、關于承包風險問題。承包合同是在招投標的情況下簽訂的,工程款數額已經是所有投標者所投的最低額,這是第三人在充分考慮市場風險的情況下確定的投標額,鑒定結果帶來的削減額是承包人所無法預料的,把這種風險強加于承包人違反公平原則。按鑒定結果確定價款,承包者將產生巨額虧損,這是不公平也是不人道的。
岫巖衛生局辯稱,服從原審判決。
偏嶺衛生院辯稱,服從原審判決。
岫巖華宇公司述稱,同意上訴人意見。
蔣寶庫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岫巖衛生局、偏嶺衛生院支付1585622.15元工程款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7月30日,岫巖華宇公司中標岫巖滿族自治縣18家鄉鎮衛生院業務用房及輔助設施建設項目。同日,該公司與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局(后更名為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又更名為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岫巖縣18家鄉鎮衛生院業務用房及輔助設施建設項目二標段;資金來源為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地方投資;工程內容為蘇子溝衛生院新建1033.32平方米(計價1493991.08元),偏嶺衛生院新建1568.68平方米(計價2248623.01元),改造1800平方米(計價1844238.8元);工程承包范圍為土建、采暖、給排水、電氣、消防等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全部施工內容;竣工日期為2013年10月31日;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簽約合同價為5586852.89元;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單價;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其附錄、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其他合同文件。……等其它事項的約定”。2013年8月2日,岫巖華宇公司與偏嶺衛生院就上述協議中關于偏嶺衛生院的新建和改造工程簽訂協議書,約定“簽約合同價為4092861.81元;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工期為93日。”合同簽訂后,該工程由第三人委托原告到現場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在合同約定的工程量的基礎上存在增量和減量問題,對此原告自認新建工程無增、減量;改建工程實際施工1716平方米;簽證工程是經被告認可的格外增加的工程。2013年11月20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5年間,岫巖衛生局向岫巖滿族自治縣審計局提出審計申請,送審項目為偏嶺衛生院新建工程送審造價2248623.01元,偏嶺衛生院舊樓改造工程送審造價1757693.41元,偏嶺衛生院簽證工程送審造價1139711.97元,送審金額合計5146028.39元。在審計過程中,該局以案涉工程存在工程量不實、工程量重復計算及工程改造項目部分未施工為由,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審計報告,審定金額為3596406.24元,審減金額為1549622.15元。現已在中央預算專項資金內給付原告及第三人工程款304萬元,偏嶺衛生院給付原告及第三人工程款536800元,共計給付原告及第三人3576800元。原告認為送審金額5146028.39元即為工程價款,扣除上述款項后余額即為被告拖欠的工程款。2018年5月25日,岫巖華宇公司以尚欠原告墊付工程資金160萬元為由將對被告享有的工程款債權轉讓原告蔣寶庫,并做出書面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兩被告,該通知書已送達給兩被告,現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585622.15元及利息。被告認為工程量存在增量和減量問題,被告又存在偷工減料問題,故送到審計機關審計,應按審計認定金額3596406.24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項后尚欠原告19606.24元。審理中,依據岫巖衛生局的申請,由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遼寧嘉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偏嶺衛生院新建工程、改造工程、簽證工程予以評估鑒定,結果為核定金額3715890.13元。被告岫巖衛生局花鑒定費85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第三人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兩被告拖欠第三人的債權轉讓給原告,且向兩被告作出了通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的規定,債權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兩被告之日起,兩被告應向本案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但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中所載尚欠工程款1585622.15元,事實依據不足,故債權轉讓金額應以該院審查確認的拖欠工程款數額為準。第三人岫巖華宇公司承包被告偏嶺衛生院新建工程、改造工程的事實有第三人與兩被告間分別簽訂的承包協議為憑,且雙方均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原告認為“工程量投標總價及附表”就是工程“結算書”并請求依此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但兩被告對原告的說法予以否認,原告亦不能證明該主張,而截至到庭審辯論終結前原告也未提供載有“結算書”字樣的文件,故該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采納。兩被告認為應以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雙方當事人工程款的結算依據,原告以及第三人對此提出異議,因雙方在合同中也未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故被告的該項主張該院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對合同約定的工程存在減量問題,同時又在協議以外新增工程,即原合同內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變更,且雙方就工程量以及決算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故被告岫巖衛生局在訴訟中向該院提出工程造價評估申請,經評估后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為3715890.13元。原告認為鑒定內容存在瑕疵,經過鑒定機關出具書面說明后,原告未能進一步作出說明也未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故對原告的主張不予采納。該鑒定結論該院予以采納,扣除已經支付的工程款3576800元后,兩被告實欠工程款139090.13元。依據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所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兩被告實際拖欠第三人的工程款應直接向原告支付。關于鑒定費的負擔問題,應按照判決確認金額占原告請求金額的比例由原、被告間分擔。因債權轉讓協議中未約定將欠付工程款利息一并轉讓,且拖欠工程款實際金額在本次訴訟中方得到確認,故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利息的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岫巖滿族自治縣偏嶺中心衛生院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原告蔣寶庫建設工程款139090.13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071元,由原告蔣寶庫負擔15990元,被告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和岫巖滿族自治縣偏嶺中心衛生院共同負擔3081元;鑒定費85800元,由原告蔣寶庫負擔78250元、被告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與岫巖滿族自治縣偏嶺中心衛生院共同負擔755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676元,由上訴人蔣寶庫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娟
審判員周潔
審判員王珍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越
書記員趙洋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