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熙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盧波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民終10133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武漢熙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熙園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盧波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12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熙園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確認盧波與熙園公司從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不存在勞動關系;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盧波負擔。事實與理由:盧波從2019年3月起入職熙園公司。入職時,經核查,盧波仍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六零四廠保留著勞動關系,并由該單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為此,熙園公司至今無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F盧波雖在熙園公司工作至2019年10月,但因社會保險無法正式繳納,雙方未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盧波答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確認盧波與熙園公司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存在勞動關系。
熙園公司一審訴請:確認盧波與熙園公司從2019年3月起至2019年10月止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盧波于2019年3月1日入職熙園公司,從事保安工作。熙園公司未為盧波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4月26日,盧波在工作中受傷,同日盧波住院治療,2019年5月25日盧波出院。盧波出院后回家休息,未到熙園公司工作。2020年6月23日,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盧波所受傷害為工傷。盧波受傷后,熙園公司按照每月1400元發放盧波工資,2019年10月30日,熙園公司向盧波發放工資1400元。盧波入職熙園公司前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六零四廠工作,2019年6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六零四廠為盧波繳納社會保險。
2019年11月26日,盧波向武漢市硚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裁令:確認盧波與熙園公司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首先,盧波為熙園公司提供勞動,接受熙園公司管理,盧波從事的勞動是熙園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熙園公司向盧波支付工資,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的規定,我國法律并未禁止雙重勞動關系,盧波入職前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六零四廠工作,盧波在仍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六零四廠保留勞動關系情況下入職熙園公司,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之規定。再者,雖然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六零四廠在盧波入職熙園公司后仍為盧波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熙園公司無法為盧波繳納社會保險,但無法繳納社會保險并非否定雙方勞動關系的法定事由。盧波于2019年3月1日入職熙園公司,2019年10月30日熙園公司仍向盧波發放工資,故認定雙方在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熙園公司訴請確認雙方從2019年3月起至2019年10月止不存在勞動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一審判決:一、熙園公司與盧波在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熙園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熙園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一審法院出具補正裁定,將“一、熙園公司與盧波在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補正為“一、熙園公司與盧波在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均確認盧波訴請主張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段為從2019年3月起至2019年10月止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武漢熙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海波
審判員陶歆
審判員陳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廖正國
書記員徐夢窈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