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礦局第二工程勘察院、金沙縣安底桂花溫泉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523執恢62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金沙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3民初4066號民事調解書,立案恢復執行了貴州省地礦局第二工程勘察院申請執行金沙縣安底桂花溫泉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依據生效的判決,被執行人應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本金人民幣4714132.00元及利息,還應負擔案件受理費22300.00元、執行費46550.00元。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限期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查詢并凍結了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依法查詢被執行人車輛、房屋、工商等財產登記信息。2020年12月28日,本案雙方當事人到本院協商處理本案案款,并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在2021年3月16日前將本案案款本金全部履行完畢,雙方屆時再對本案利息進行核算償還。如被執行人未按照該協議履行償還義務,申請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為此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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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終結(2020)黔0523執恢62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張騫芮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聶明龍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