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寶庫與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岫巖滿族自治縣偏嶺中心衛生院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323民初240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寶庫訴被告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以下簡稱岫巖衛生局)、岫巖滿族自治縣偏嶺中心衛生院(以下簡稱偏嶺衛生院)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9年2月21日、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追加了第三人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岫巖華宇公司)參加訴訟。原告蔣寶庫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德凱和被告岫巖衛生局的委托代理人葛亮、谷洋、被告偏嶺衛生院的法定代表人李達興、委托代理人姜明聰以及岫巖華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靜分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蔣寶庫訴稱,岫巖華宇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中標兩被告籌資建設的偏嶺衛生院工程。工程竣工后兩被告陸續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585622.15元。2018年5月22日,岫巖華宇公司將享有兩被告的1585622.15元工程款債權及利息轉讓給原告。現依據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向原告支付1585622.15元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岫巖衛生局辯稱,偏嶺衛生院中標的是岫巖華宇公司,原告是實際施工人。原告與岫巖華宇公司是什么關系,與我局無關。我局已收到債權轉讓通知,但我局是與岫巖華宇公司結算工程款。工程有審計報告,我局是根據審計報告的結果結算工程款,而且工程款已結算大部分,現在只剩2萬余元未結算。
被告偏嶺衛生院辯稱,合同中標方是岫巖華宇公司,實際施工人是原告。審計是經岫巖華宇公司認可,我們才能送交審計。我們收到債權轉讓通知,但我們要求岫巖華宇公司到庭,并要求按審計結果進行工程款結算。
第三人岫巖華宇公司辯稱,原告是我公司項目經理,我公司委托原告管理該項目。該工程具體施工后,我公司拿了一部分資金,原告墊付了大部分資金。我公司又拖欠原告工資,故工程竣工后,我公司將工程款債權一并轉讓給了原告。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岫巖華宇公司中標岫巖滿族自治縣18家鄉鎮衛生院業務用房及輔助設施建設項目。同日,該公司與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局(后更名為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又更名為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岫巖縣18家鄉鎮衛生院業務用房及輔助設施建設項目二標段;資金來源為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地方投資;工程內容為蘇子溝衛生院新建1033.32平方米(計價1493991.08元),偏嶺衛生院新建1568.68平方米(計價2248623.01元),改造1800平方米(計價1844238.8元);工程承包范圍為土建、采暖、給排水、電氣、消防等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全部施工內容;竣工日期為2013年10月31日;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簽約合同價為5586852.89元;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單價;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其附錄、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其他合同文件。……等其它事項的約定”。2013年8月2日,岫巖華宇公司與偏嶺衛生院就上述協議中關于偏嶺衛生院的新建和改造工程簽訂協議書,約定“簽約合同價為4092861.81元;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工期為93日。”合同簽訂后,該工程由第三人委托原告到現場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在合同約定的工程量的基礎上存在增量和減量問題,對此原告自認新建工程無增、減量;改建工程實際施工1716平方米;簽證工程是經被告認可的格外增加的工程。2013年11月20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5年間,岫巖衛生局向岫巖滿族自治縣審計局提出審計申請,送審項目為偏嶺衛生院新建工程送審造價2248623.01元,偏嶺衛生院舊樓改造工程送審造價1757693.41元,偏嶺衛生院簽證工程送審造價1139711.97元,送審金額合計5146028.39元。在審計過程中,該局以案涉工程存在工程量不實、工程量重復計算及工程改造項目部分未施工為由,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審計報告,審定金額為3596406.24元,審減金額為1549622.15元。現已在中央預算專項資金內給付原告及第三人工程款304萬元,偏嶺衛生院給付原告及第三人工程款536800元,共計給付原告及第三人3576800元。原告認為送審金額5146028.39元即為工程價款,扣除上述款項后余額即為被告拖欠的工程款。2018年5月25日,岫巖華宇公司以尚欠原告墊付工程資金160萬元為由將對被告享有的工程款債權轉讓原告蔣寶庫,并做出書面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兩被告,該通知書已送達給兩被告,現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585622.15元及利息。被告認為工程量存在增量和減量問題,被告又存在偷工減料問題,故送到審計機關審計,應按審計認定金額3596406.24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項后尚欠原告19606.24元。
審理中依據岫巖衛生局的申請由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遼寧嘉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偏嶺衛生院新建工程、改造工程、簽證工程予以評估鑒定,結果為核定金額3715890.13元。被告岫巖衛生局花鑒定費85800元。
上述事實,原告蔣寶庫提交的證據有:蔣寶庫身份證復印件1份、中標通知書1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竣工驗收記錄1份、審計報告1份。被告岫巖衛生局提供的證據有:鑒定報告書一份。被告偏嶺衛生院和第三人岫巖華宇公司均未提交證據。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岫巖滿族自治縣偏嶺中心衛生院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原告蔣寶庫建設工程款139090.13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071元,由原告蔣寶庫負擔15990元,被告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和岫巖滿族自治縣偏嶺中心衛生院共同負擔3081元;鑒定費85800元,由原告蔣寶庫負擔78250元、被告岫巖滿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與岫巖滿族自治縣偏嶺中心衛生院共同負擔75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高麗
審判員宗磊
人民陪審員張志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佳欣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