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朝穩與董永洲、朱建亭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003民初377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岳朝穩與被告董永洲、朱建亭、河南力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岳朝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淑敏、被告力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押曉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永洲、朱建亭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岳朝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款59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被告力來公司承建許昌市建安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安區標準化衛生室建設項目中的椹澗鄉崗楊村、靈井鎮韋莊村的衛生室建設項目,后將該項目發包給被告董永洲、朱建亭。原告跟著董永洲、朱建亭干防水的活。2019年8月工程完工,被告董永洲、朱建亭僅向原告出具欠工資款5900元的欠條一份,工資款至今未付清。原告了解到涉及項目的發放方建安區扶貧辦已經將工程款向被告清付完畢,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清工資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董永洲、朱建亭未到庭,也未答辯。
被告力來公司辯稱,原告將被告公司列為被告系訴訟主體錯誤,被告公司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公司的訴訟。被告公司與朱小建簽訂有施工協議,根據協議約定被告公司已超額支付應當向朱小建支付的工程款,依據法釋[2004]14號《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公司不應當向原告支付勞務工資。
原告岳朝穩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被告董永洲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力來公司工商信息查詢單一份,證明被告具有適格的主體地位。2、董永洲、朱小建出具的欠條一份,證明在涉案工程中二被告欠原告工資5900元。雖該欠條中署名朱小建,但從本案被告之間發包的事實來看,朱小建即是本案的被告朱建亭。3、朱小建(朱建亭)書寫欠條的視頻錄音一份,朱小建(朱建亭)照片兩張,證明朱小建即是本案被告朱建亭。
被告董永洲、朱建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力來公司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施工協議及涉案工程施工圖各一份,證明涉案工程建筑面積為121.3平方米,被告公司與朱小建簽訂施工協議與原告沒有任何關聯;2、收到條4份,證明被告公司已向朱小建、董永洲超額支付了應當支付的工程款。
因被告董永洲、朱建亭未到庭,視為放棄對原告、被告力來公司所舉證據質證的權利。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其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案件相關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本院予以采信。
綜合上述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8月,被告董永洲、朱建亭雇傭原告岳朝穩在許昌市××區××澗鄉崗××、××韋莊村為其進行建筑施工工作,完工后被告董永洲、朱建亭支付了部分勞務費。2019年9月20日,經原告與被告董永洲、朱建亭雙方結算,被告董永洲、朱建亭下欠原告工資款5900元未支付,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5900元的欠條。該工資款被告董永洲、朱建亭至今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董永洲、朱建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岳朝穩工資款5900元;
二、駁回原告岳朝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董永洲、朱建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朱紀坤
審判員史豐英
人民陪審員任軍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張揚揚
書記員陳研
履行告知書
履行義務人:
對于生效的法律文書,你方應當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義務。對于案件的執行款,你方可有以下履行方式:
直接向當事人履行;
2、將案件執行款轉至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戶名: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