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飛天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千百知飲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622民初81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河南飛天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天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千百知飲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百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飛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銘杰、蘇廣君、被告千百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星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飛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33387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9年8月31日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多次發生果葡糖漿及食用葡萄糖買賣業務,截止2019年8月31日,經雙方對賬確認被告欠原告333870元貨款未付,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給付貨款及違約金。
千百知公司辯稱,2019年2月28日,我公司收到飛天公司的葡萄糖粉12噸,該12噸葡萄糖粉存在質量問題,致使我公司使用該貨物后,造成了巨大損失,該款項不應支付,相反,飛天公司應賠償我公司的損失。其它貨款無爭議。
千百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依法判令飛天公司賠償因所供貨物存在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410704元。事實和理由:我公司與飛天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后,飛天公司向我公司提供葡萄糖粉等產品,我公司生產果味水對外銷售,2019年5月12日,我公司發現飛天公司2月28日提供的葡萄糖粉(生產批次2019年1月21日)存在質量問題,生產使用過程中出現嚴重雜質及黑色不明物。5月13日,飛天公司到我公司確認情況屬實并帶回樣本分析。5月20日,飛天公司出具《質量分析及保證函》,雖承認該批次貨物確會造成成品葡萄糖中有黑點及絮狀物,但又以所供葡萄糖符合國家標準,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為由,拒不承擔責任。我公司用該批葡萄糖生產果味水47299件,售出41424件,庫存5875件。為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及我公司商業信譽,我公司對經銷商庫存的37357件果味水及我公司庫存5875件就地銷毀,以上成本共計410704元。我公司認為,由于飛天公司產品質量問題給我公司造成的損失,飛天公司理應賠償,但經多次溝通,飛天公司拒不履行義務,請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我公司的反訴請求。
飛天公司辯稱,1、我公司產品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2、千百知公司所稱問題不能確定為飛天公司產品質量造成的,關于質量異議如何處理,雙方合同第三條已經明確約定,千百知公司不按約定履行,又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對賬函,確認欠貨款視為已不再對此提出異議,在本案飛天公司索要貨款時,又提出質量問題不符合常理;3、千百知公司所稱的損失不真實,不能確定已實際發生。綜上所述,應當駁回千百知公司的反訴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經本院審查,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2019年1月1日飛天公司與千百知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及2019年2月28日千百知公司《送貨簽收回執單》,均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能夠證明飛天公司與千百知公司供貨及收貨情況,本院予以采納;2、飛天公司提交的增值稅發票及往來帳對賬函,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千百知公司欠款情況,本院予以采納;3、千百知公司提交的2018年1月18日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納;4、千百知公司提交的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2日的千百知產品入庫單及所附領料單、退料單,系千百知公司單方出具,飛天公司不予認可,且該證據不能證明其使用葡糖糖粉系飛天公司供應產品,本院不予采納;5、千百知公司提交的兩份微信聊天記錄、2019年5月20日飛天公司質量安全部出具的兩份《質量分析及保證函》、2019年5月20日千百知公司發出的《關于葡萄糖粉問題成品召回通知函》、2019年6月11日千百知公司發出的《關于葡萄糖粉問題產品通知函》、2019年9月5日千百知公司發出的《關于問題葡萄糖粉生產產品索賠的函》,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采納;6、千百知公司提交的47位客戶銷毀問題果味水《客戶承諾書》及其中35位客戶相應的《千百知銷售出庫單回單》、2019年8月12日《客戶投訴處理單》、被告自行銷毀庫存問題果味水照片,均系其單方制作,不能證明問題果味水與飛天公司所供葡萄糖粉之間存在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7、千百知公司提交的焦文召當庭證言,因焦文召系其公司員工,與其有利害關系,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日,飛天公司與千百知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飛天公司向千百知公司供應食用葡萄糖,單價3300元/噸,包裝25公斤/袋。2019年2月28日,千百知公司出具《送貨簽收回執單》,收到飛天公司葡萄糖12噸。2019年5月20日,千百知公司以使用飛天公司供應的葡萄糖粉生產的飲品中發現有嚴重雜質及褐色不明物體為由,向飛天公司發出《關于葡萄糖粉問題成品召回通知函》。同日,飛天公司質量安全部出具兩份《質量分析及保證函》,聲明針對千百知公司反映情況,認為系包裝袋中灰塵和黑點污染等原因造成黑點及絮狀物,所生產葡萄糖粉符合GB/T20880《食用葡萄糖》國家標準,保證不含有毒有害物質。2019年6月11日,千百知公司發出《關于葡萄糖粉問題產品通知函》通知飛天公司暫停支付貨款,溝通問題產品銷毀等事項。2019年9月5日,千百知公司發出《關于問題葡萄糖粉生產產品索賠的函》,要求飛天公司賠償損失。2019年9月12日,飛天公司出具往來帳對賬函,應收千百知公司貨款334200元。2020年9月19日,千百知公司在對賬函信息不符處簽字蓋章,內容為:截止2019年8月31日,千百知公司共欠飛天公司貨款333870元,差異金額為5月20日退葡萄糖粉100kg,單價為3.3元/kg。飛天公司認可取回葡萄糖100kg,價值330元,千百知公司共欠飛天公司貨款333870元。后飛天公司以千百知公司未支付貨款為由訴至本院,千百知公司以飛天公司提供葡萄糖有質量問題為由提起反訴,要求飛天公司賠償損失41070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千百知飲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飛天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貨款333870元,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違約金至貨款償清之日止;
二、駁回被告千百知飲品有限公司(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6308.05元,案件申請費219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7461元,合計15959.5元,由被告千百知飲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磊
人民陪審員高麗娜
人民陪審員董文通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宋翠翠
書記員楊冰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