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高峰與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張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621民初2478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高峰與被告河南宇神通訊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神通訊公司)、張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高峰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澤華、被告宇神通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軍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松茂、被告張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會麗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高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決解除張高峰和張英在2020年6月16日所簽訂的《信號塔工程建設內部承包協議》。二、要求張英返還預埋件預購金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300000.00元為基數,從2020年6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間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請求判令張英賠償張高峰經濟損失235400元。四、請求訴訟費等費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6月16日,原、被告簽訂一份《信號塔工程建設內部承包協議》,就宇神通訊公司將其承包的扶溝縣境內的練寺鎮××××和崔橋鎮的中國移動信號塔基站鐵塔基礎的施工項目分包給張高峰等事項達成一致,其中在協議中約定:“施工范圍:根據中國移動河南省有限公司各地級分公司匹配給甲方的通訊信號塔的站點、坐標參數分批進行施工,施工在練寺鎮××××和崔橋鎮;施工方式:包工包料;施工內容:信號塔基站鐵塔基礎施工;施工起止時間:從2020年6月25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止;工程款計算方式:甲方按每個基礎45米高伍萬元的標準,在45個工作日內將工程款轉入乙方指定賬戶、預埋件預購金每個鄉鎮為20萬元為標準,在每個鄉鎮塔基礎完工驗收合格后,全額退回本鄉鎮的預埋件預購金;安全責任劃分:在施工過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待工等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人員損失及挖機誤工費暫定為每人每天按200元補償”。在合同簽訂當日,張高峰即向被告繳納30萬元的預埋件預購金,隨后就積極組織施工班組和施工人員、落實機器設備等進場施工的準備活動,但張英收到張高峰30萬元的預埋件預購金后,并未按照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通知進場施工。期間,經張高峰多次催告,至今無果。張英以其實際行動表明雙方之間的協議無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協議簽訂后,由于開工日期臨近,且工期緊張,施工壓力大,張高峰所組織的三個施工班組人員都是從外地抽調回來,張英工地長期未開工,導致工人長期閑置在家,生活困難,大量民工堵住張高峰家門大鬧,經多方協商,張高峰無奈向三個施工班組賠償共計235400元的待工費損失。為了維護張高峰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及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審理。
宇神通訊公司辯稱,宇神通訊公司并非本案的被告,張高峰起訴主體錯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對宇神通訊公司的起訴,理由如下:在扶溝縣境內(包含練寺鎮××××和崔橋鎮),宇神通訊公司從未就中國移動信號塔建設項目的具體施工事宜與他人簽訂過承包和分包合同,也從未授權任何個人或組織成立項目部。因此宇神通訊公司不具備本案被告主體資格。《信號塔工程建設內部承包協議》中的甲方為河南5G工程扶溝項目部,并非宇神通訊公司的設立的項目部,項目部的設立也沒有人告知宇神通訊公司,該項目部與宇神通訊公司不存在法律關系。《信號塔工程建設內部承包協議》其中一方的簽名為張英,張英不是宇神通訊公司員工,也未與宇神通訊公司簽訂任何分包或承包協議,該協議的簽訂主體系其個人行為。對于張高峰繳納給張英的30萬元預埋件購置金,宇神通訊公司不知情,也從未收到該款項。總之,張高峰將宇神通訊公司列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宇神通訊公司的起訴。
張英辯稱,1、同意解除與張高峰簽訂的承包協議。2、不同意向張高峰退還30萬元的預購金,理由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每個鄉鎮的預購金為20萬元,張高峰共承包有3個鄉鎮,應當向張英交納共計60萬元的預購金,但張高峰僅在合同簽訂當日交納過30萬元預購金后,對于下欠的30萬元預購金不再支付,基于張高峰的違約行為,張英才一直未讓其進廠施工,張高峰是造成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過錯方,根據合同約定,張英無須向其退還30萬元的預購金。3、不同意向張高峰賠償經濟損失,理由是:張高峰的該項請求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雙方在承包協議中僅約定了在施工過程中的產生的誤工和待工損失,對于施工之前的相關損失張英不應當對其作出任何賠償,即使張高峰所要求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也是因為其個人原因,與張英無關。且張高峰主張的該項損失僅從民間交易習慣和一般常識即可推斷出,其主張的該損失不符合常理,張英對其真實性持有異議,也更加不可能按照其要求向其作出賠償。
張高峰針對其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一、《信號塔工程建設內部承包協議》、《授權委托書》、張英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2020年6月16日張高峰和張英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在簽訂該承包協議時,張英提供有宇神通訊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并且張英將該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及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其私章交由張高峰持有,表明了張高峰作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張英具有代理權。二、河南5G工程扶溝項目部出具的《收據》、張高峰《建設銀行個人賬戶支出交易明細》各一份。證明:2020年6月16日,在簽訂協議的當日,張高峰向張英的6228480979547803176賬戶轉款30萬元的預埋件預購金,在該份收據上明確備注下欠30萬元于開工當天一次性付清,如未交清之前30萬元一律作廢,恕不退還,表明張英同意簽訂合同當日先交納30萬元,下余30萬元是在開工當天一次性付清,而時至今日張高峰也沒有接到任何的開工通知,合同解除的責任不在張高峰。三、《班組協議》、《班組補償協議》、《收條》、《人民幣匯款業務交易憑條》各三份。證明:1原、被告協議簽訂后,2020年6月18日張高峰與三個施工班組負責人張杰、張海英、張治杰分別簽訂了班組協議,就基站單價、進場施工的開工日期2020年6月25日、施工人數20人、停工待工、誤工損失每人每天160天等作出了約定。2、由于張英原因,導致張高峰遲遲無法進場施工,農民工長期閑置在家,生活受到嚴重性影響,情緒極大,堵門鬧事。經協商,張高峰分別向三個施工班組補償停工、待工及誤工費損失共計235400元。
宇神通訊公司對張高峰提交證據的異議是:對第一組證據內部承包協議并非張高峰與宇神通訊公司簽訂,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宇神通訊公司不發表意見。對于授權委托書由于宇神通訊公司并未給張英出具明確的授權委托書,該授權委托書是復印件,其真實性宇神通訊公司不予認可。委托人李平軍的簽字并非宇神通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軍本人的簽字,因此張高峰在未核實是否有授權的情況下就與他人簽訂合同,該行為與宇神通訊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由于宇神通訊公司也并未給張英出具明確的授權,因此,張高峰不存在善意第三人之說。對第二組證據河南5G項目部出具的收據,由于該項目部不是宇神通訊公司的項目部,對其收據宇神通訊公司不發表意見。該交易轉賬明細收款人是張英而非宇神通訊公司。關于第三組證據,三個班組的協議和班組補償協議首先該班組協議的真實性無法考證,是否存在著欺詐或者是虛假訴訟無法核實,關于三個班組補償協議的簽訂日期均為8月9日,并且三個班組補償協議的內容及格式人員數量、日期完全一致,因此不得不懷疑該班組補償協議存在著造假嫌疑,每個班組協議上的簽名均為12人,該36人是否真實存在或者是否為其真實簽名或者身份均無法核實,第二班組班組協議上第一條上面說明是二班組組長張治杰負責,簽名為張杰,而班組補償協議上寫的是一組組長張杰,這是屬于前后相互矛盾的。再有紙質收據上也是寫的一班班組張杰代收,并且明確說明一班組全部工人付清,該份證據存在明確的漏洞和矛盾,不排除惡意串通的可能。張高峰第三組證據中的轉款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所證明的問題與社會實際交易不符。
張英對張高峰提交證據的異議是:對第一、二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授權委托書確有宇神通訊公司向張英正式授權,加蓋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李平軍簽字確認,在承包協議中能夠明確看出第1雙方約定的開工時間為2020年6月25日,2、雙方約定了只有在施工過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待工方才向乙方賠償誤工損失。張高峰先是稱至今未接到張英開工通知,又稱其嚴格按照約定的6月25日的開工日期為前提組織工人落實機械設備,但卻對雙方約定的關于下欠30萬元預埋金的支付問題避而不談,張英認為張高峰也應當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開工時間先行向被告支付下欠30萬元預埋金,張英能向其發出開工通知,因此張高峰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先違約方。張英也不應當向其退還已經交納的30萬元。對證據三真實性有異議,張高峰本人及班組協議中提供勞務方均未到庭接受質證,該組證據不應當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三個班組補償協議中第四條均明確約定民工全部工資張高峰已全部墊付,落款日期均為2020年的8月9日,而在匯款交易憑條上顯示的日期卻為2020年8月10日;且交易憑條的收款人為張杰,簽訂協議人卻為張治杰,結合以上種種不符合常理之處,任何有正常判斷能力的人都能夠看出該組證據很大可能系張高峰偽造,其目的即是讓張英向其賠償所謂的誤工損失,對張高峰本人及班組協議中提供勞務方均未到庭接受質證,不能排除張高峰的交易憑條是其他經濟來往所產生的。三組補償協議及收條中均載明補償款為78400元,而兩份交易憑條中顯示的金額為78500元。在一班組代付補償款證明中張治杰親筆書寫“因大哥張高峰資金短缺”,足以證明張高峰與張治杰系兄弟關系,以上均能認證本組證據系張高峰糾集其親屬偽造出來的。
宇神通訊公司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張英針對其辯稱提交證據如下:一、張英與宇神通訊公司簽訂的承包協議及宇神通訊公司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張英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手續。二、視頻光盤一份。證明:2020年3月27日張英與宇神通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軍在宇神通訊公司指定的協議簽訂處簽訂合同的全過程。證明目的同第一組證據目的,印證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三、短信聊天記錄截圖一份。證明:張高峰在短信中明確說簽合同已經一個月了我投資不起不干了,希望把錢還給我。張英一直未向張高峰發出開工通知的原因是因為張高峰不能交納下欠預購金而造成的。
張高峰對張英提交證據的異議是:對證據一二沒有異議。對證據三張高峰與張英的聊天記錄上面顯示“簽合同一個月了我投資不起,我不干了”,表明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是2020年6月25日至微信聊天當日已經長達一個月,未接到開工通知,期間產生的費用不僅包括前期所交納的30萬元,還包括組織工人,租賃設備和工人的日常開銷及誤工費等損失,基于此巨大的費用不光是張高峰本人即使是財力比較雄厚的人也承擔不起,基于此張高峰要求退還30萬元并且也有解除合同的明確意向,該事實恰恰證明是由于張英的違約而導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應由張英承擔。
宇神通訊公司對張英提交證據的異議是:對證據一承包協議和授權委托書均為復印件,按正常的合同簽訂雙方應當各持有一份原件,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復印件不能作為主要證據使用。授權委托書和協議上面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從字跡來看并不是宇神通訊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的簽字,在協議上簽訂日期、施工起止日期也沒有注明,因此對該協議所證明的問題不能起到證明作用。對證據二視頻不能證明簽的就是本協議,簽訂日期也不能明確,既然合同已經簽訂張英未取得合同書原件,就不能說明該合同已經生效。對證據三無異議。
本院通過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倦佐證。
依據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下列事實:2020年6月16日,張英以宇神通訊公司給其出具的委托書復印件以河南5G工程扶溝項目部的名義與張高峰簽訂信號塔工程建設內部承包協議,協議約定施工地點在江村鎮××××、崔橋鎮。開工日期為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信號塔基礎施工造價45萬元。關于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因甲方(河南5G工程扶溝項目部)原因造成的停工、待工等一切誤工損失均由甲方承擔(人力不可抗的因素除外)。人員損失及挖機誤工費用暫定為每人每天按200元補償。雙方簽訂合同當天,張高峰向張英轉賬30萬元,張英為張高峰出具加蓋“河南5G工程扶溝項目部”印章的收據中價款事由備注:江村鎮××××、崔橋鎮叁拾萬預埋件預購金,下余叁拾萬元于開工當天一次付清,如不付清之前的叁拾萬圓作廢,恕不退還。合同簽訂后,張英并未按約定通知張高峰進場施工,張高峰多次催促未果。一個月后張高峰以短信方式通過通知張英表示其解除合同的意思。時至今日,張英未通知張高峰進場施工、亦未退還張高峰預購金30萬元。另查明張英成立河南5G工程扶溝項目部未向有關部門進行過備案登記,亦未向宇神通訊公司交付任何費用。庭審中宇神通訊公司訴稱,其是在江蘇優網公司承包但未提交其與江蘇優網公司承包合同。張高峰訴稱其因為張英遲遲未通知其開工,致使其賠償工人從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間的誤工損失2354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高峰預購金300000元。
二、被告張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高峰經濟損失120960元。
三、駁回原告張高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54.0元,原告張高峰負擔1540元,被告張英負擔761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獻彬
審判員李祺芳
審判員范娜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翠紅
書記員董志云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