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凱與陜西三秦工程技術質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04民初4135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凱與被告陜西三秦工程技術質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為三秦工程技術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凱、被告三秦工程技術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曉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萬元;2、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報酬75862.5元;3、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2月按照出勤天數計算的工資報酬5057.5元。事實與理由:原告系被告單位工程監理工程師。2019年11月24日原告正在工地工作,廠房內一處廁所的上下水管道尚未安裝完成,一間配電室內的外接線纜等待接入,室外道路尚未硬化,廠房窗扇開始安裝。當日得知鄉下岳母舊病復發,急需診治,既向工地同事王正禮告知并交代工作要點后,啟程回鄉。26日到工地后,公司工程部劉新智部長電詢我的去向,因當時正在開車而簡單回復。他稱待我回來有事相談。我想可能是甲方所欠監理費的事宜。待安頓岳母就診住院并完成各項檢查后,于12月2日上班時,得知每天都有公司的人來工地查崗。下午公司工程部的郭工來了,他進入工地辦公室后,當即要求我交出項目監理部印章,并明確我即刻離開工地,稱是公司的安排。不由問詢、不予解釋,莫名其妙地被要求原告離開正在工作的崗位。離開時表示,明日需搬運行李,后天可回公司報到。12月4日,在公司見到劉部長詢問緣由,稱11月24日甲方向公司反映工地監理經常脫崗并要求換人。原告答復11月20日前后甲方負責人來工地就竣工前的收尾工作召開現場會議中還表揚監理工作認真,這是否有誤會。接著詢問工作安排事宜時,公司始終不正面回答,第二天從公司取得與甲方的合同補充協議,原告于12月7日親自送達并就其中的有關內容進行解釋說明。11月份工資到賬后發覺差額較大,到公司詢問緣由被告知因脫崗所致。原告說考勤表中已明確是調休,符合公司加班不計薪,監理部按照保證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調休。12月24日公司與原告談話,稱公司經營調整,需裁減國證總監人數,原告是其中之一。原告表示接受,但要求1、11月末的扣款天數,應糾正為調休并足額補發;2、解除勞動合同,應按法律規定進行經濟補償。次日,公司稱已詢問有關專家,退休返聘人員無此項補償。原告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相符。遂請求仲裁委裁決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1、支付申請人賠償金20萬元。2、、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報酬75862.5元;3、支付2019年12月份10天的工資報酬5057.5元。未果,故起訴。
被告三秦工程技術公司辯稱,原告系已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月領取退休金。原告退休后在被告單位做監理工作多年,但一直沒有簽訂合同,只是和單位口頭協議,期間,被告已經足額向原告支付了報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被告之間是勞務關系,其訴訟請求與法無據,也與事實不符。2019年11月30日雙方已經解除聘用關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楊凱1976年11月入職陜西重型機器廠工作,2018年10月,經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原告退休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10年4月,原告進入被告三秦工程技術公司,任土建專業監理工程師。2019年11月,被告三秦工程技術公司將原告辭退,未辦理相關辭退手續。2020年4月9日,原告向西安市蓮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萬元;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報酬75862.5元;3、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9年12月按照出勤天數計算的工資報酬5057.5元。當日,西安市蓮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蓮勞人仲不字(2020)第01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申請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通知楊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起訴,訴訟請求同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凱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楊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寇永利
二Ο二Ο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賀薇
書記員張帆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