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世秀、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5民終1457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趙世秀、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因與被上訴人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均不服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13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世秀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在原判決基礎上多支付趙世秀二次手術費用7000元。事實和理由:趙世秀在一審中主張的醫療費53314.52元,不包括2017年8月31日二次手術產生的醫療費,根據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趙世秀主張二次手術費用7000元于法有據。
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辯稱,趙世秀的損失與我局無關,我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辯稱,二次手術費用屬于期待性利益,可待發生后另行主張。
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賠償趙世秀的損失,我局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1.我局不是本案責任主體。雖然涉案井在G205國道上,但我局僅為該國道改造的建設單位,而非該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道路建設改造工程竣工后,附屬設施移交相關單位所有并管理,我局作為公路管理部門僅負責道路路面的維修養護。2.涉案井的責任主體應為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趙世秀和我局在一審提交的證據均可證明涉案井系路燈設施,我局提交了涉案道路改造的部分圖紙,且涉案井已在圖紙中標注;因電力手孔井是道路設施的附屬設施,故未在移交協議中另行注明;涉案路段已竣工,且于2015年7月20日將路燈設施移交給了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而該案發生于移交之后;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負責馬鞍山市市區范圍內的市政設施,路燈管理所即為其從事路燈維護管理的下屬機構;現場并未深入勘察,只是在表面勘察得出該井無電力設施的結論。3.涉案路段為采石路以南約3公里與當涂縣接壤處,G205國道南段竣工后于2015年7月移交給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在一審中提交的2016年12月20日移交的G205國道北段市政設施移交協議中的北段道路與本案無關;涉案道路已竣工驗收并移交且已通車,不存在在施工過程中并未完工的情形;如果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認為應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則應依法追加施工單位為一審被告。
趙世秀辯稱,本案責任主體不清,應由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共同承擔責任。
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辯稱,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系施工單位,且在施工的市政交接中遺留了井蓋損壞的問題,無論涉案井是否已經移交,都應由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承擔責任。
趙世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賠償損失100146.3元,其中醫療費35314.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護理費7320元、殘疾賠償金37832.3元、交通費1000元、營養費3000元、鑒定費190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及二次手術費7000元;2.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承擔本案訴訟、保全等全部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27日,趙世秀經過本市采石外僑濱江郡轉盤橋頭時,掉入一個井蓋損壞的井中,其子女報警。當天,經馬鞍山市十七冶醫院診斷,趙世秀右三踝骨折脫位、左脛前軟組織挫裂傷,趙世秀治療后于2016年4月28日出院。同日,趙世秀在馬鞍山市中醫院住院,經手術治療其骨折,于2016年5月23日出院,后又于2017年8月23日住院治療,于2017年9月15日出院,其中于2017年8月31日行右三踝骨折術后內固定解除術。2016年8月11日,趙世秀經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因今后需擇期行內固定取出術,建議后續治療費用為7000元。上述治療過程中,趙世秀支付醫療費35314.52元,支付鑒定費2200元。
另查明: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系趙世秀摔倒處路段路燈及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2015年7月20日,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與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簽訂《205國道馬鞍山段改建工程1#-3#箱變及路燈設施移交協議》,約定第二項具體移交內容為路燈控制柜、數量及規格包括路燈控制柜3只、路燈箱變3臺、1#箱變1座、2#箱變1座、3#箱變1座、12m雙臂桿燈268套、15m中桿燈(4火)6套、15m中桿燈(6火)2套、電纜13387.33米。2016年12月20日,雙方再次簽訂《G205國道北段市政設施移交協議》,約定第一項移交內容為湖北西路-原金家莊區檢察院(K5+657-K8+553)段下水網管和新建路燈及其附屬設施,具體包括路燈設施明細:路燈控制柜2只、路燈箱變1臺、12m雙臂桿燈18套、12m投光燈1套、電纜600米;下水網管設施明細包括雨水管道2508米、水泥管400米、檢查井72座、污水管道1639米,檢查井47座,出水口3處。第四項市政移交存在的遺留問題包括沿線井蓋仍然存在損壞、下沉、響動等問題等。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提交的施工圖上顯示,趙世秀摔倒處路段共有兩個電力手孔井,屬于路燈附屬設施。經現場查看,趙世秀摔倒處有三處井,其中致使趙世秀摔倒的井中未見電力設施。
一審法院認為,趙世秀經過采石外僑濱江郡轉盤橋頭時,因井蓋損壞而掉入井中受傷,該井的管理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系該井的建設單位,但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稱該井系電力手孔井,已隨路燈一并移交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稱該井無電力設施,并非路燈的附屬設施。經過現場勘查,趙世秀摔倒處路段共計有三個井,且該井中無電力設施。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與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簽訂的兩次交接協議中均未列明電力手孔井的數量,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施工提交的圖紙中顯示趙世秀摔倒處僅有兩個電力手孔井。關于致使趙世秀摔倒的井是否已移交給了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負有舉證責任。但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致使趙世秀摔倒的井屬于其移交給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的路燈附屬設施電力手孔井。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對其建設的井造成趙世秀身體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趙世秀的損失包括:1.醫療費。趙世秀受傷后共計支付醫藥費35314.52元。2.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趙世秀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住院共計26天,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趙世秀要求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30元×26天)、護理費7320元(122元×60天)、營養費3000元(33.33元×90天)系合理要求。3.交通費。根據趙世秀的傷情及治療情況,趙世秀要求1000元交通費并無不合理。4.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趙世秀構成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應為34314.5元(31195元×11年×10%),趙世秀因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支出鑒定費2200元,但趙世秀要求支付1900元鑒定費,予以支持;5.精神損害撫慰金,趙世秀構成十級傷殘,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6000元。趙世秀上述損失共計89629.02元。應由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承擔。關于趙世秀要求的二次手術費7000元,因趙世秀已于2017年8月31日行右三踝骨折術后內固定解除術,相應醫療費已經包含在上述醫療費中,趙世秀無權再要求二次手術費用,關于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趙世秀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判決:一、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趙世秀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8629.02元;二、駁回趙世秀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72元,減半收取計386元,由趙世秀負擔30元,由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負擔356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相同。另查明,趙世秀摔倒受傷的位置為路燈的附屬設施
判決結果
一、撤銷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1370號民事判決;
二、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趙世秀各項損失96629.02元;
三、駁回趙世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86元,由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負擔356元,趙世秀負擔3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72元,由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友妹
審判員趙輝
審判員方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俞家佳
書記員袁園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