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源縣錢記鮮蛋養殖有限責任公司、漢源縣人民政府、漢源縣九襄鎮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管理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川18行初38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漢源縣錢記鮮蛋養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漢源錢記公司)訴被告漢源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漢源縣政府)、漢源縣九襄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九襄鎮政府)、雅安市漢源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漢源環境局)、漢源縣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漢源發改局)、漢源縣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漢源農業局)其他行政行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漢源錢記公司訴稱,原告于2009年11月11日與四川省漢源縣農業開發總公司漢源園藝場簽訂《承包土地合同》,承租原告養殖場之西、三合橋之南果園地擴建養殖場,承包期限至203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5日上午6時,被告未經任何法定程序,直接集結數百人對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錢偉孝及家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強制抓捕原告養殖場內蛋雞并售賣,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征收活動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但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得知,該區域沒有相關建設項目批復文件,亦沒有征收決定、征地批復等文件。故被告未經法定程序征收原告的合法財產,在未與原告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強制抓捕、售賣原告養殖場蛋雞,應當被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請求:1.依法確認被告強制抓捕、售賣原告養殖場蛋雞的行政行為違法;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漢源縣政府答辯稱,漢源縣政府未實施過強制抓捕、售賣原告蛋雞的行為,且針對原告的養殖場的土地和房屋均無征收和補償的行為,原告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系錯誤理解法律法規,主觀推定漢源縣政府曾實施過強制行政行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系濫訴,其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九襄鎮政府答辯稱,原告與四川省漢源縣農業開發總公司漢源園藝場(以下簡稱漢源園藝場)因土地收回問題存在爭議,因國家環保督察政策,原告被要求關閉養殖,但原告不配合整改關閉,而漢源園藝場作為土地權利人將土地承包給原告開展養殖,被主管部門要求收回土地,但原告拒絕交回土地。因此,漢源園藝場就將原告淘汰的蛋雞予以銷售,售雞所得款項通知原告領取,但原告拒絕領取,款項現存放于漢源園藝場銀行賬戶內。綜上所述,九襄鎮政府沒有實施強制抓捕和售賣原告養殖場蛋雞的行政行為,該行為不是由行政機關實施,本案不屬于行政案件的范圍,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漢源環境局答辯稱,原告稱其具備環保手續、經營合法與客觀事實不符,原告在養殖初期到相關部門進行過初審備案是事實,但養殖至今,存在環境違法事實,給當地群眾造成重大影響,當地居民曾進行多次投訴。漢源縣環境局沒有參與原告所訴的強制抓捕、售賣蛋雞的所有過程,未實施過任何行政行為,不存在違法事實,原告的請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漢源發改局答辯稱,漢源發改局并未直接參與原告所訴的強制抓捕、售賣蛋雞的所有過程,未實施過任何行政行為,不存在違法事實,原告的請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漢源農業局答辯稱,漢源農業局并未直接參與原告所訴的強制抓捕、售賣蛋雞的所有過程,未實施過任何行政行為,不存在違法事實,原告的請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漢源縣錢記鮮蛋養殖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原告漢源縣錢記鮮蛋養殖有限責任公司起訴時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智勇審判員秦華審判員劉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煦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