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林剛、龍利剛等與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治高速公路分公司、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治高速公路分公司辯稱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425民初507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平順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龍林剛、龍利剛訴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治高速公路分公司高度危險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林剛、龍利剛指定監護人龍林青、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明,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治高速公路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彤彤,到庭參加了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龍林剛、龍利剛系死者龍長松、賈先果夫婦的兒子,均系二級殘疾,二人均無勞動能力。2017年8月31日2時30分許,龍長松、賈先果夫婦在長平高速(平長方向)24公里+550米處(屬平順縣境內),被被告欒方勝駕駛的權屬被告冠縣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車牌號為×××-×××號重型半掛貨車碰撞,造成行人龍長松與賈先果死亡的交通事故發生。經山西省××隊責任認定,被告欒方勝負事故次要責任,龍長松、賈先果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龍長松生前是在平順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賈先果在醫院陪侍。平順縣人民醫院距離高速路上的“隧道管理處”比較近,龍長松、賈先果夫婦,于當晚02時30分進入了該高速公路。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提出以上訴求。
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治高速公路分公司辯稱:一、被告與龍長松、賈先果的死亡結果無關,并非與原告主張所謂賠償的適格原告,原告應就龍長松、賈先果如何進入高速公路以及被告管轄高速公路封閉措施、管理不到位承擔舉證責任。二、死者龍長松、賈先果違法進入高速公路,被告長治高速公司已盡到巡查、警示、值班義務,因二人過錯造成的全部損失與被告無關。三、原告重復起訴,應該予以駁回訴訟請求。四、原告提出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即(2017)晉0425民初505號民事判決書、(2018)晉04民終402號民事判決書、2019晉0425民特1號民事判決書、二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殘疾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值班記錄、路政巡查行車命令復印件及本院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本院調取的交通事故相關材料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龍林剛、龍利剛系死者龍長松、賈先果夫婦的兒子,均系二級殘疾,二人均無勞動能力。2017年8月31日2時30分許,龍長松、賈先果(精神不太正常)夫婦在長平高速(平長方向)24公里+550米處(屬平順縣境內),被欒方勝駕駛的權屬被告冠縣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車牌號為×××-×××號重型半掛貨車碰撞,造成行人龍長松與賈先果死亡的交通事故發生。經山西省××隊責任認定,被告欒方勝負事故次要責任,龍長松、賈先果負事故主要責任。之后,二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曾向平順縣人民起訴欒方勝、冠縣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聊城市分公司要求賠償二原告各項財產損失,平順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判決,認定死者龍長松的財產損失為291089.5元,死者賈先果的財產損失為314588.5元,二人共計損失為605648元,根據事故責任最后認定龍長松死亡應得賠償數額為148115.8元,賈先果死亡應得賠償數額為160155.4元,除扣除35000元賈先果父親賈雙狗應得部分外,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聊城市分公司賠償二原告保險金273271.2元,判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聊城市分公司向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現查明死者龍長松、賈先果剩余財產損失為297376.8元。另查明:在發生事故當晚,被告曾對高速公路進行了巡查,但路政巡查行車命令顯示在2017年8月30日21時53分至2017年8月31日2時55分之間,無進行過巡查。本案中雙方均無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死者龍長松、賈先果進入高速公路的時間和地點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治高速公路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龍利剛、龍林剛財產損失59475.36元;
二、駁回原告龍利剛、龍林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龍利剛、龍林剛負擔1007元,由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治高速公路分公司負擔6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任寶珠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