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通順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鄒莉與威海泰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1002執異209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鄒莉與被執行人威海泰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浩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要求案外人威海高新園區建設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建運公司)停止支付被執行人泰浩公司在該公司享有的應收款xxx萬元,并凍結了該款項。異議人威海通順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通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通順公司稱,泰浩公司承建高新建運公司的威海高新醫療器械產業園xxx、xxx樓工程,除質保金xxx元外的工程款已經依約支付完畢。2019年3月27日,泰浩公司與通順公司、郭士元、威海映華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映華公司)、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城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上述質保金中的xxx元轉讓給通順公司、xxx萬元轉讓給郭士元、xxx元轉讓給映華公司、xxx元轉讓給都城公司,共計xxx元。2019年3月30日,泰浩公司向高新建運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債權轉讓協議,通知了債權轉讓事宜。綜上,法院強制執行行為侵犯了通順公司合法權益,故請求中止對泰浩公司在高新建運公司質保金的執行。
本院查明,2019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9)魯1002民初160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并據此于2019年4月3日要求高新建運公司停止支付泰浩公司在該公司的工程款xxx萬元。2019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9)魯1002民初160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泰浩公司償還鄒莉借款xxx萬元并支付利息。因泰浩公司未按期履行,鄒莉向本院申請執行。2019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9)魯1002執146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扣留(提取)泰浩公司在高新建運公司享有的應收款xxx萬元。2020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9)魯1002執1462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裁定繼續凍結泰浩公司在高新建運公司享有的應收款項xxx萬元。在執行過程中,通順公司向本院提出異議。
通順公司為證實其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泰浩公司與威海市東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通順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1份,約定威海高新醫療器械產業園xxx、xxx樓由高新建運公司開發建設,由泰浩公司承包施工,該xxx、xx樓工程現已通過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高新建運公司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從應付泰浩公司的工程款中留取了xxx元工程質量保修金,該質保金需根據施工合同約定進行支付。泰浩公司將其對高新建運公司所享有的上述工程質量保修金債權中的xxx元轉讓給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通順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抵頂泰浩公司和威海市東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欠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通順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款項xxx元。該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后三日內,泰浩公司負責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高新建運公司。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通順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自行負責與高新建運公司交涉付款事宜,泰浩公司應予協助。2、泰浩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高新建運公司出具的債權轉讓通知書1份,載明泰浩公司將留作工程質量保修金的xxx元工程款分別轉讓給了映華公司xxx元、都城公司xxx元、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通順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xx元、郭士元xxx萬元,以支付泰浩公司欠付上述四家施工人同等數額的工程款。保修期內,泰浩公司保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在該通知書底部收到回執欄中載明高新建運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收到上述債權轉讓通知書原件1份,并加蓋了高新建運公司公章。3、企業變更登記信息查詢結果1份,載明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通順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威海通順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在執行異議審查過程中,高新建運公司向本院提交說明1份,載明:1、泰浩公司在高新建運公司的應收款,在高新建運公司收到本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前已支付或被有關法院劃走,目前泰浩公司在高新建運公司并無應收款。2、高新建運公司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的威海泰浩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已變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目前工程質量保修協議尚在履行期內,質保金的保證功能沒有完成。3、泰浩公司在工程施工中,高新建運公司為其墊付xxx余萬元水、電費。雙方在墊付前即約定先在質保金中扣除,墊付的水、電費在本院向高新建運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前已如約扣除。4、泰浩公司在工程施工及施工完結后,高新建運公司多次發現工程質量問題,維修和賠償事宜一直在進行中,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屆滿前,該筆保證金數額不確定。5、工程質量保證金是保證工程質量的專用資金,在高新建運公司與泰浩公司的工程質量保修合同沒有履行完畢之前,任何人無權分割這筆款項。綜上,高新建運公司認為,質保金只有在工程質保期結束后扣除所有維修、賠償費用有剩余的,才是泰浩公司應收款,如質保金不足以支付質保期內的維修、賠償費用,泰浩公司還應另行補足有關維修費用,這種情況下就無應收款可言。至于泰浩公司在工程質量保修其內要求高新建運公司將保證金轉給他人的單方決定,違背了雙方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約定,對該項專用資金高新建運公司不會向任何人轉讓或支付。高新建運公司對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泰浩公司與高新建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載明泰浩公司承包高新建運公司威海高新醫療器械產業園xxx、xxx宿舍樓工程。泰浩公司負責其所施工程項目的保修。2、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2份。
另查,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區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魯1091執異40號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查明,2019年4月1日,高區法院立案執行鄒琳與泰浩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同日,高區法院以(2019)魯1091執281號執行裁定書,凍結了泰浩公司繳存在高新建運公司質保金,因上述質保金保證期限尚未屆滿,高區法院暫無法對上述質保金進行強制執行。2020年12月1日,高區法院依法撥通了高新建運公司電話,詢問泰浩公司繳存質保金事宜,高新建運公司告知高區法院,涉案質量保證金保證期限在2020年9月份已界至,扣除水電等其他費用后,尚可退還xxx余萬元,目前尚未予以退還。
2019年12月10日,高新建運公司總經理李劍波在接受高區法院詢問時稱,該公司已將威海高新醫療器械產業園xxx、xxx宿舍樓工程的工程款除5%的質保金外以全部付清,質保金尚未到期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威海通順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張燕春
人民陪審員苗建永
人民陪審員李勝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宋濤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