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楊陽環境管理有限公司、沈秀文勞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305執903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深圳市楊陽環境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沈秀文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0)粵0305民初112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強制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執行款項人民幣53726元及遲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并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證。經通過深圳法院鷹眼查控網向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信息中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單位查證及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證,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采取了下列查封、凍結、扣押措施:一、凍結并扣劃被執行人沈秀文名下農業銀行浠水白蓮支行22×××14賬戶內銀行存款,已扣劃人民幣280.13元;二、扣劃被執行人沈秀文名下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內余額,已扣劃人民幣3055.06元;三、凍結并扣劃被執行人沈秀文名下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款,已扣劃人民幣3706.66元;四、凍結被執行人沈秀文名下中國工商銀行40×××11賬戶內銀行存款,已凍結人民幣152.24元;五、凍結被執行人沈秀文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內銀行存款,已凍結人民幣8元;六、凍結被執行人沈秀文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內銀行存款,已凍結人民幣0元;七、凍結被執行人沈秀文名下招商銀行賬戶內銀行存款,已凍結人民幣0元;八、凍結被執行人沈秀文名下工商銀行62×××28賬戶內銀行存款,已凍結人民幣0元。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依法決定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同時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院將本案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征詢、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申請執行人未有異議,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志平
審判員劉津榮
審判員王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郭素珍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