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臣志與鄄城黃河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黃河工程有限公司廣西主要支流郁江治理工程百色市城區五期工程I標段項目經理部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1002民初4541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臣志與被告鄄城黃河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黃河工程有限公司廣西主要支流郁江治理工程百色市城區五期工程I標段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勞務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黃臣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永勝,被告鄄城黃河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的負責人陸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臣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4181.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6428元兩項共計70599.50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28日,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經理陸斌與原告簽訂了《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合同》,約定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將百色市城區防洪排泄五期工程(東筍-百林橋)1標范圍內的施工導流、排澇工程、鋪筑青石板、路緣石、人工拋石、C15埋石混泥土、C15F河碼頭混泥土等多項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其中C15埋石混泥上95元/m^、鋪筑青石板24元/m'、碼頭臺階48元/m'、C15混泥土墊層150mm15元/m'、鋪墊礫石10cm/m2、干砌片石2元/m',工程期限約定為三個月。合同
簽訂后,原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為被告施工。工程如期完成后,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只在2018年2月9日付給原告70022元。2019年6月21日,原告與被告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結算,被告應付原告工程總費用為234203.50元。當時原告要求被告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盡快付清工程款,但被告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提出盡快付款可不可以再優惠一點。經雙方協商,原告同意在擋土墻(吐)施工人工費方面給予優惠,即按80%計算人工費(①.人工拌漿澆筑的116.5m×95=11067×80%=8854元。②.商品漿825.2m×65=53638×80%=42910元),即從原來的人工費64705.50元減為51764元。可是,原告優惠人工費用給被告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后,被告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并未如約及時付款給原告,經原告多次追款,被告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才于2020年9月23日支付給原告10萬元,余下工程款64181.50元至今未付。原告故提出上述請求。
被告鄄城黃河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共同辯稱,原告為被告施工屬實。按雙方結算,被告應付原告的費用為221262元,但被告已支付原告233204.3元,多付勞務費11942.30元給原告,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應判決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28日,鄄城黃河工程百色項日部與原告簽訂了《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合同》,約定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將百色市城區防洪排泄五期工程(東筍-百林橋)1標范圍內的施工導流、排澇工程、鋪筑青石板、路緣石、人工拋石、C15埋石混泥土、C15F河碼頭混泥土等多項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原告為被告施工完成后,雙方于2019年6月21日進行結算,被告應付原告工程總費用為221262元。截止2020年11月19日,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233204.3元,多付11942.30元給原告。原告認為被告未付清工程尾款,故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工程結算清單、微信截圖;被告提交的付款情況列表、黃臣志工程產值、微信聊天記錄及原告的陳述、被告的答辯在案佐證,這些證據真實合法,與案件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黃臣志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64元,減半收取782元,由原告黃臣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蒙繼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梁彧安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