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與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302民初1480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嘉與被告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加輝、肖劍,被告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衛鋒、官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共228個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6.84萬元;2、被告支付原告違法扣留原告2010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參加部門承包項目績效所得26.83萬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本人于2010年3月15日入職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2019年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離職。原告離職后辦理了相關離職手續,并與被告一同對原告的工作項目進行了交接,且對原告的工作情況、工作量及績效分配數量進行了核實工作。由于被告內部領導意見不統一,原告多次與被告領導反映溝通并要求被告發放原告的績效資金,而被告直到2020年4月都未能發放原告的績效獎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原告向桂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于2020年7月8日作出裁決。現原告不服該裁決,特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根據原告的起訴狀,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工作量及績效分配。被告的項目核算辦法規定涉及到財務支持問題。原告所接的設計項目均為政府工程,有的只有立項而可能沒有施工,無法得到項目結算,所以原告提出的項目所得沒有事實依據。經過核算,被告已基本支付原告績效款。原告的主張實際屬于單位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應適用合同法,而不是勞動法。原告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綜合全案有效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認定以下法律事實: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入職被告單位,崗位為工程設計師,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2017年1月1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原告的工資為3054元/月,工資通過銀行轉賬發放;被告為申請人繳納了社會保險費。被告對原告實行標準工時制度,2019年7月31日,申請人因個人原因離職。
2020年4月20日,原告向桂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0年3月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共228個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6.84萬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違法扣留原告2010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參加部門承包項目勞動所得26.83萬元。
2020年7月8日,桂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申請人即原告的各項仲裁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中,雙方均認可:原告作為設計人員,其參與項目績效計算公式為:項目到位資金額×個人系數×綜合系數,其中,個人系數,是指個人參與項目的計算績效的系數,主要由項目負責人提出,單位一般予以認可;綜合系數,是指與項目管理有關的績效,由所負責人根據2018年6月1日的《設計二所承包金分配管理辦法》經打分后確定。該綜合系數是2018年開始實行,在2017年之前沒有將該綜合系數作為計算績效費用的因素。但綜合系數如何確定,雙方均未提供具體的依據和標準。
原告的訴訟請求包含19個項目,其中17個為原告起訴時提出,2個項目為訴訟中追加,還有1項原告放棄主張,故實際主張的項目為18項(以下項目前編號為雙方舉證時的編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組織雙方對上述項目逐一進行核對。
原告起訴被告未結算績效的項目共18項。根據雙方的核對,以下8個項目的到部門產值、個人分配系數均無爭議的如下:2、桂林市雁山區建設工程;3、桂林市雁山區建設工程;5、桂林市改造工程;7、桂林市人行天橋周邊交通工程;11、桂林市環境整治項目;12、廣西桂林市美麗鄉村建設項目;13、臨桂新區工程設計;14、桂林市雁山區道路工程。原告主張到部門產值乘以個人系數,再乘以綜合系數0.939,計算原告以上項目的績效為95750元;被告主張,上述項目的到部門產值乘以個人系數,之后再分別按綜合系數0.41、0.422計算,原告以上項目的績效為83650元。
根據雙方的核對,以下6個項目的到部門產值無爭議,但個人分配系數、綜合分配系數雙方均有爭議,原告在其中參與了初設、復核或出圖等工作的項目如下:1、桂林市臨桂區建設工程;4、桂林市臨桂區建設工程;6、興安靈渠道路工程;10、蘇羅路改造工程;16、永貿路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17、雉山路交通節點改造。以上6個項目,按被告主張的到部門產值乘以個人系數,計算原告的績效為11080元,按原告主張的到部門產值乘以個人系數,計算原告的績效為283770元。原告亦表示,以上項目考慮到工作階段的問題,愿意折減。以上項目原告均主張綜合系數按0.939計算,被告則主張綜合系數分別按0.41、0.422計算。
根據雙方的核對,以下原告參與的4個其他項目,到部門產值無爭議,但個人分配系數、綜合分配系數雙方均有爭議,項目如下:8、建安接線工程;9、建安框架橋接線工程;18、恒大廣場改造工程;19、桂林市七星區設計工程。以上四個項目,按被告主張的到部門產值乘以個人系數,計算原告的績效為8470元。
對被告所主張的各項目的綜合系數,被告僅提出其計算的數值即0.41、0.422,沒有提供該綜合系數的產生過程的文字證明資料,或者當時作為績效計算的存檔依據。被告在庭審中提出有電子文檔,但未提交。
被告于2018年、2019年分別多次轉款127000元、38600元給原告,合計165600元。被告稱上述款項系以上訟爭項目績效的預發部分。原告承認收到上述轉款,但提出系2017年以前的項目績效款。雙方均未為此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說明。
另查明,雙方均認可2017年被告尚有績效余款10000元未支付給原告,愿意一并結算,原告予以同意。
原告在訴訟中放棄第一項訴訟請求,即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3月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共228個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6.84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桂林市市政綜合設計院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嘉績效款人民幣23223.33元;
二、駁回原告陳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5元,被告負擔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戶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20×××16,開戶行:農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天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一軍
人民陪審員林婉玉
人民陪審員周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廖古玉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