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建華與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2801民初3506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呂建華與被告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建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依法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呂建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5455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是雇傭關系,被告于2017年7月1日起租用被告的挖機(徐工150型挖機和山河智能70型挖機),被告提供油,用于景洪市匯眾國際汽配城工程項目,徐工150型挖機按150元/時收費,山河智能70型挖機按100元/時收費,工程至2017年10月停工,被告應支付原告114550元,2017年10月支付60000元,剩余5455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經依法送達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視為其自愿放棄舉證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勞務費結算清單,印鑒齊全,來源合法,能證明原告欲證明的內容,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根據庭審舉證、認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原告提供自己的兩臺挖機在被告承包的景洪市匯眾國際汽配城工程項目做工,挖機型號分別為徐工150型和山河智能70型,雙方口頭約定徐工150型挖機收費為150元/小時,山河智能70型挖機收費為100元/小時,完工后原告與被告工作人員趙祥進行結算,確認徐工150型挖機使用時間為693小時,山河智能70型使用時間為106小時,共計產生勞務費114550元,扣除原告已借支的6萬元,剩余54550元至今未付。現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被告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呂建華支付勞務費54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4元,減半收取計582元,由被告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陶潤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婉婷
書記員熊棗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