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區龍泉管廠、梁國建、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608財保161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保定市清苑區龍泉管廠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二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價值相當于330000元的其他財產。申請人保定市清苑區龍泉管廠以相應價值的保單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二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價值相當于330000元的其他財產。
案件申請費2170元,已由申請人保定市清苑區龍泉管廠支付。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張國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杰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