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朋與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陜0112執5662-1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王小朋與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王小朋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蓮勞人仲案字(2019)第775號裁決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16465元。經我院銀行、房產、車輛、證券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將被執行人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費,申請執行人王小朋暫無法提供財產線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康曉綱
審判員杜娟
審判員王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于娟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