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雷云與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06民初34982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蔡雷云與被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雷云、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球、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林、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付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實無爭議:
一、仲裁請求:1、支付蔡雷云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的工資差額合計95000元;2、支付蔡雷云2017年及2018年兩年的旅游津貼合計人民幣1000元;3、支付蔡雷云2018年的年終獎人民幣4850元;4、支付蔡雷云2019年的一季度季度獎差額890元。
二、仲裁結果:駁回蔡雷云的仲裁請求。
三、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的工資差額合計人民幣95000元(每月3800元);2、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及2018年兩年的旅游津貼合計人民幣1000元(每年500元);3、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的年終獎人民幣4850元;4、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的一季度季度獎差額890元(4450-3560);以上金額合計人民幣101740元。
四、入職時間:2006年4月19日。
五、工作崗位:2017年3月1日前為電工,2017年3月1日后變更為客服工程師。
雙方對以下事實存在爭議:
六、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間是否存在工資差額。根據《員工動態信息變動審批表》,2017年3月1日起,原告的工作崗位由電工變為客服工程師,薪酬一欄顯示變動前為“工人計件,平均¥8000元/月浮動”,變動后為“¥4200/月浮動”。根據雙方陳述及深寶勞仲(福海)案【2019】420號仲裁裁決書,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0月期間是原告的工資構成是基本工資4200元+獨子津貼15元+季度獎,2018年11月以后為基本工資4450元+獨子津貼15元+季度獎,另,如原告出差還有住房補貼。原告稱其在《員工動態信息變動審批表》上簽字時被告承諾實際工資不會減少。被告則主張其在原告簽訂上述審批表時已經明確告知薪酬構成變動情況,原告明確知曉,并在此后兩年實際執行過程中,原告也未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原告自愿在《員工動態信息變動審批表》簽字,視為其同意工作崗位的變動及薪酬構成的調整,原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并不知曉薪酬調整情況或者就薪酬調整向被告提出異議,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之不利后果。被告已經按約定足額發放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間的工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差額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
七、2017年及2018年兩年的旅游津貼。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旅游津貼為雙方約定的每年必須發放的福利補貼,被告僅以此作為對部分員工的業績獎勵,原告未能證明其符合獎勵的條件,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旅游津貼的訴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八、2018年的年終獎人民幣4850元。原告2018年12月10日收到被告發放的年終獎4850元,其在深寶勞仲(福海)案【2019】420號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主張該款項系2018年度的年終獎,因此仲裁裁決書裁決被告應向原告發放2017年的年終獎4850元。而本案中原告又稱不清楚原告2018年12月10日收到的是2017年的年終獎還是2018年的年終獎,要求判決被告支付2018年的年終獎4850元。本院認為,原告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其次被告已經支付過一次年終獎,深寶勞仲(福海)案【2019】420號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已經認定被告支付的系2018年的年終獎,故此原告要求本案被告再次支付2018年的年終獎毫無根據,本院不予支持。
九、2019年的一季度季度獎差額890元。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已在深寶勞仲(福海)案【2019】420號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提出,該案件已經做出裁決,原告再次以金額差異為由提出訴訟,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不予處理。
裁決結果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蔡雷云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元,由原告蔡雷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朝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黃文軒(兼)
書記員葉寶英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