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經典音符娛樂有限公司、朱銀燕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324執143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經典音符娛樂有限公司、朱銀燕、張俊生、蔣東凱、朱芹、劉培元、徐州衡錦置業有限公司、凌海蓮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睢寧縣公證處作出的(2020)徐睢證執字第62號執行證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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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查封被執行人朱銀燕、張俊生名下的位于睢寧縣睢城鎮西勝居委西周巷34號房地產一處【房產證號:A6-06-0125、土地證號:睢土國用(2001)字第010838號】,查封期限為三年。
二、查封被執行人凌海蓮名下位于睢寧縣天和御景11號樓1-1701室、1-157室房地產兩處【不動產權證號:蘇(2017)睢寧縣不動產權第0019005號、不動產權證號:蘇(2017)睢寧縣不動產權第0019008號】、查封期限為三年。
三、查封被執行人劉培元、朱芹名下的位于睢寧縣花園小區一期3號樓3-305室房地產一處【不動產權證號:蘇(2018)睢寧縣不動產權第0033103號】,查封期限為三年。
四、查封期間,被執行人不得進行變賣、轉讓、抵押、毀損等權利處分。
如需續行查封,申請執行人應在查封期限屆滿前七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胡海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趙夢龍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