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誠源鋼材有限公司、安徽省雙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1102執156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2019)皖1102民初3294號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安徽省雙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滁州市誠源鋼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執行后,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通過傳喚、現場送達、司法專郵等形式向被執行人安徽省雙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執行裁定書、執行決定書、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
2、本院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8日和2020年9月17日先后三次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安徽省雙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證券、保險、工商總局、民政、不動產、銀行、互聯網銀行、車輛等財產情況,于2020年10月19日到滁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調查被執行人安徽省雙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動產情況。經財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安徽省雙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互聯網銀行賬戶無可供執行金額,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無工商登記信息,無證券登記信息,無保險登記信息,在滁州市范圍內無不動產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安徽省雙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3、執行期間,執行人員多次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未果,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安徽省雙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費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4、本案已執行到位標的額0元,尚未執行的標的額26814元(包括執行費302元)。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采取的財產查控措施、對被執行人的司法懲戒措施及全部執行過程,并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因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處置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在詢問并征得申請人同意后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陶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陸志豪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