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強與鄄城黃河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1183執246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徐忠強與被執行人鄄城黃河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句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句勞人仲案字(2020)第403號仲裁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強制執行申請,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20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風險提示書、傳票等執行材料。
二、2020年9月25日、12月21日,本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銀行、人民銀行、不動產、網絡資金、民政、工商、證券、車輛、稅務、保險、公積金、購物地址、地稅、戶籍等情況進行了調查,經查,被執行人鄄城黃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記有魯R×××××別克牌、魯R×××××吳銳牌機動車,本院已裁定查封上述車輛,但未實際扣押,除此之外,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本院執行人員前往句容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調查,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本院依法委托鄄城縣人民法院前往鄄城縣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調查,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四、本案履行情況: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
五、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依法限制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費。
六、2020年12月18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告知書,告知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執行情況告知書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趙瑾俊
審判員趙海駿
審判員朱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董家健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