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金陽祥和勞務有限公司與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115民初4828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陽金陽祥和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和勞務)訴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軍磊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祥和勞務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美堅、熊發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軍磊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祥和勞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簽訂《建筑物資租賃合同》;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期間的租賃費134802.08元,2019年6月25日起至租賃物全部返還或支付賠償款之日止的租金按164.6元/天(其中鋼管94.67元/天、扣件69.93元/天)計算;3、判決被告返還原告鋼管9467.4米、扣件9990套;若不能返還的,應按鋼管15元/米、扣件5.5元/套的標準賠償原告,共計196956元;4、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6000元;5、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20日,貴陽金陽祥和勞務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設立的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頭山項目部(乙方)簽訂了《建筑物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出租建筑架料,如鋼管、扣件、快拆架及頂托等物資給乙方使用,鋼管0.01元/米/天、扣件0.007元/套/天,上車、下車費用15元/噸。租賃期從甲方庫房提貨之日起到材料歸還甲方庫房時為止,以公歷天數計算。租金以材料驗收簽字發貨當日至次月當日為租金中間計量結算日,乙方必須在下月10天前繳納上月租金,最遲不超過十五天,否則按租金總額每日3%。支付滯納金。乙方須按甲方材料發貨憑證上所記載的型號、質量和數量退還材料到甲方庫房,以雙方簽字驗收為準,乙方在使用或退還期間因租賃材料損壞或損失而導致材料退還不足,則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單價進行賠償。乙方賠償款未付租賃物資未還之前租金繼續計算(丟失損壞見附表)。如乙方違約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收取租價料總價值5%的違約金。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11月期間,原告共向被告出租了鋼管18633米,扣件9990套(個),截止2019年6月12日產生租金127384.35元,費用5442.47元,共計132826.82元。有鋼管9467.4米、扣件9990套未退還。綜上,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七條約定,被告未如約支付租賃費用,原告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合同解除后,被告應返還原告租賃物資,若不能返還的,應按合同中約定的賠償價格進行賠償,并且應支付原告租金至租賃物全部返還之日,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請。
被告軍磊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后被告軍磊公司到本院辯稱,1、原告所提交的《租賃合同》中的項目印章并不是公司的印章;2、案涉工程與我公司并沒有關系,我司并不清楚什么情況,我司并沒有簽訂租賃合同;3、合同中簽字的張建國也不是我公司的職工,我司也無出具過任何授權。
經庭審查明,2017年5月20日,案外人張建國以被告軍磊公司平頭山項目部負責人的身份與原告祥和勞務(甲方)簽訂《建筑物資租賃合同》向原告租賃鋼管、扣件等租賃物資,約定承租人(乙方)系被告軍磊公司,合同落款處乙方簽章處加蓋了被告軍磊公司平頭山項目專用章。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租金標準按鋼管0.01元/米/天、扣件0.007元/套/天計算,修理、賠償價格按合同約定,鋼管15元/米、鋼管彎管校直1元/根、扣件5.5元/套、扣件螺絲0.6元/套、扣件洗油0.1元/套……(詳見附表修理、賠償費用表);租用材料費用上、下車費15元/每噸;租金技術以乙方租用品種數量乘單價乘天數為準,由甲方出具“租金費用結算單”并經雙方簽字為準,同時作為租金結算的有效憑據,若乙方未在租金費用結算單上簽字,則以甲方提供給乙方材料發(收)貨憑證為準,該發(收)貨憑證作為乙方應付租金的有效依據。以材料驗收簽字發貨當日至次月當日為租金中間計量結算日,乙方必須在下月10天前繳納上月租金,最遲不超過十五天,如乙方不按合同繳納租金,甲方將收取乙方租金總額每日3%。的滯納金。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所租用材料,并拒絕再收發乙方材料;乙方指定張建國為簽收人;合同第七條約定“如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同時并收取租架料總價值5%的違約金: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向甲方繳納租金或滯納金的……”。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陸續提供鋼管、扣件等租賃物資,均由張建國進行簽收確認。2017年8月16日至8月23日,被告陸續歸還了部分鋼管、扣件等物資。原告祥和勞務于2018年1月31日與張建國結算: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共計產生租金、上下車費、運費等費用51018.64元未支付,尚有鋼管9467.4米、扣件9990個未歸還。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亦未歸還剩余租賃物資,原告遂訴請來院提出訴請如前。
另查明,被告軍磊公司系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片區)市政基礎建設工程項目的分包單位之一。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建筑物資租賃合同、發貨憑證8張、租金費用結算表、盤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8511號案件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貴陽金陽祥和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簽訂的《建筑物資租賃合同》;
二、被告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貴陽金陽興盛建筑設備租賃站支付截至2019年6月24日的租賃費用134802.08元;
三、被告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貴陽金陽祥和勞務有限公司鋼管9467.4米、扣件9990套,并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上述材料還清之日止的租金(租金標準鋼管0.01米/天、扣件0.007元/套/天計算)。如不能如數返還,則按鋼管15元/米、扣件5.5元/套進行賠償;
四、被告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貴陽金陽祥和勞務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66元、保全費2208元,兩項共計877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寧素
人民陪審員黃順林
人民陪審員李傳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夢江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