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隆鑫節能門窗有限公司、張雄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民申1283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長沙隆鑫節能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鑫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雄杰、湖南萬成鋼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成公司)、一審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新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終64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隆鑫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請求撤銷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終6406號民事判決,維持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8589號民事判決。事實和理由:1、通過聯合驗收并不當然代表房屋質量合格,二審判決以涉案項目通過聯合驗收且隆鑫公司已實際使用該建筑為由認定隆鑫公司已經認可施工符合設計要求是錯誤的。2、二審判決對涉案建筑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任分配有重大錯誤。屋面滲水的問題一直存在,并非二審判決所認定的滲水發生在屋面被強風掀開之后,湖南省建設工程檢測中心《檢測報告》可證明系因張雄杰施工不符合設計標準,造成質量問題才致使屋面被強風掀開,二審判決的認定倒果為因。且對于少螺絲、卡扣固定不牢等施工不符合設計標準的問題,張雄杰應一并承擔修繕義務。另,吊車梁不止存在安裝傾斜的問題,少螺栓、偏孔、擴孔等確因張雄杰施工缺陷導致,并非隆鑫公司使用不當所致。3、二審判決未查清事實,未經重新鑒定程序推翻原司法鑒定意見,適用所謂公平原則,酌情認定損失明顯不當。
張雄杰辯稱,1、該工程于2014年12月24日進行了鋼結構分項驗收,于2015年2月6日聯合驗收,于2014年7月就已經進場使用,故應認定隆鑫公司已認可涉案工程符合設計要求。2、吊車梁傾斜是由于隆鑫公司使用不當及施工存在缺陷共同造成,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二審判決對該事實認定清楚準確。3、隆鑫公司主張屋面滲水早于強風將屋頂掀開的事實,并無證據證明,而隆鑫公司在竣工驗收前已經實際使用。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請求維持。
雄新公司辯稱,1、涉案工程承包合同實際為隆鑫公司與萬成公司私下簽訂,實際施工人是張雄杰,其掛靠的實際承包主體系萬成公司,與雄新公司無關。2、根據2016年11月17日隆鑫公司向雄新公司發出的《工作聯系函》內容可知,隆鑫公司已經自愿放棄對雄新公司追究責任的權利。3、本案一審、二審判決均未判決雄新公司承擔責任,隆鑫公司申請再審也未請求雄新公司承擔責任。
萬成公司、昊源公司未提交意見
判決結果
一、指令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鄒德輝
審判員李金霞
審判員唐雨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楊濤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