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晉0223民初381號裁定書
案號:(2020)晉0223民初381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山西省廣靈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2020年10月13日,本院收到張桂蘭的起訴狀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其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李樹霞償還借款共計1479227.8元,并以本金143萬元月利率1.067%從2020年5月18日起計算利息至實際還款日;2、請求被告王素斌、李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保全費、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1年9月29日,被告李樹霞與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向信用社貸款167萬元,借期3年,月利率1.067%,被告王素斌(李樹霞的丈夫)與信用社簽訂了《還款承諾書》承諾共同還款,被告李偉與信用社簽訂了《保證合同》承諾承擔保證責任。借款后債務人李樹霞償還了部分貸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尚欠本金1430000元及利息若干。2020年4月30日青島金瑞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通過掛牌轉讓的方式從信用社取得了對債務人李樹霞本金1430000元、利息49227.8元共計1479227.8元的債權。2020年5月18日,青島金瑞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上述債權中的88萬元轉讓給了本案原告張桂蘭,599227.8元轉讓給了趙英杰。2020年5月20日趙英杰將其受讓的債權599227.8元轉讓給了本案原告張桂蘭。原告取得了對債務人李樹霞1479227.8元債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取得債權,為被告李樹霞的合法債權人,本案債務已到還款期限,被告李樹霞應當償還。本案債務為被告李樹霞與被告王素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被告王素斌簽訂了《還款承諾書》承諾共同還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王素斌應當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李偉與信用社簽訂了《保證合同》承諾承擔保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8條之規定,應當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三被告拒不還款,故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李樹霞償還借款1479227.8元,并以本金143萬元月利率1.067%從2020年5月18日起計算利息至實際還款日,請求被告王素斌、李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由被告承擔本案保全費、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懇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請判如所請。
經審查,本案雙方當事人在轉讓債權過程中自愿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發生爭議由蔚縣人民法院管轄。本院認為,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應以協議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處理
判決結果
對張桂蘭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薛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宋丹妮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