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匯潔凈化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聯恒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蔡方飛承攬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1973執873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一、執行依據: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1973民初16811號民事判決書。
二、立案執行日期:2019年7月5日。
三、申請執行的債權情況:被執行人東莞市聯恒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蔡方飛應向申請執行人東莞市匯潔凈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00元及利息、訴訟費797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人東莞市聯恒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蔡方飛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狀況,被××人東莞市聯恒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蔡方飛至今未履行義務。本院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查控系統及東莞市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登記、土地使用權登記、工商登記、車輛登記等信息。根據調查結果,本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出如下處理:
本院扣劃被執行人蔡方飛銀行存款150059.14元,扣除執行費2151元,余款147908.14元將依法支付給申請人東莞市匯潔凈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檔案查封被執行人蔡方飛名下車牌號為粵B-×××××的小型汽車,查封期限為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至今未找到上述的車輛,暫時無法處理。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如需對上述財產進行續封,須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逾期未提交申請而導致因查封期限屆滿自行解封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本院已依法委托被執行人蔡方飛戶籍所在地法院安慶市宿松縣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情況,宿松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書面回復被執行人蔡方飛在該轄區沒有不動產登記信息。本院到被××人東莞市聯恒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調查,被××人東莞市聯恒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已搬離,未發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線索。
此外,被執行人暫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經告知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裁定結果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請執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朱耀明
審判員熊艷萍
審判員李淑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庾曉鋒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