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敬德與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案號:(2020)粵0604民初10015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敬德訴被告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六建公司”)、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建集團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信棋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本院已于2020年6月4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敬德及兩被告共同代理人鄧兆堃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六建公司歸還原告的不當得利款1549006.39元,由被告六建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1995年4月14日,被告六建公司因經營周轉需要,向原告借30萬元,已經(2018)粵0605民初6256號、(2018)粵06民終8976號民事判決書確認。根據借款時的約定,按年利率25%支付利息,并且每年支付一次。據此可知,被告省六建公司有不當得利的事實;另有同類的借貸糾紛案件,案號為(2019)粵0605民初556號民事判決書為證,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根據(2019)粵0605民初11977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六建公司已于1997年轉制為被告六建集團公司,已判決被告六建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根據(2019)粵民申13380號民事裁定書“蘇敬德申請再審稱,六建公司在另案中有確認年利率25%計算利息”,另案即(2018)粵06民終8976號與(2019)粵0605民初11977號民事判決書,高級法院“故一審法院按照年利率24%進行判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無不當”,據此,高級法院已認定本案“年利率24%計算利息,蘇敬德可通過另行訴訟的方式對六建集團公司進行權利主張”。
兩被告共同答辯稱:1、蘇敬德已就案涉標的提起起訴且已經法院審判出具生效法律文書,蘇敬德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構成重復起訴,依法應駁回起訴。且就本案30萬元的借款,兩被告已按判決履行全部付款義務。2、本案涉及的30萬元款項性質已有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借款,而非不當得利,被答辯人主張不當得利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該主張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應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
2017年3月8日,原告蘇敬德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原告于1995年4月14日通過支票方式向被告六建公司提交了30萬元),請求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六建公司歸還本息444551.41元(其中本金為248073.67元)。
2018年6月15日,南海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粵0605民初6256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六建公司歸還借款本金175500元、利息70526.69元及以1755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4.75%自2000年6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利息。
原告不服該判決遂提起上訴,2018年11月28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粵06民終897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不服遂申請再審,2019年3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民申135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告的再審申請。
對上述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原告在庭審中陳述其已經收到全部款項了。2020年5月29日,南海區人民法院向蘇敬德出具(2020)粵0605執恢87號執行完畢告知書,告知蘇敬德,兩被告已經履行完畢(2018)粵0605民初6256號民事判決及(2019)粵0605民初11977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蘇敬德的起訴。
本案依法不收取訴訟費,當事人已經繳納的費用可在本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請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信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陳勇秀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