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永昌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鄭州巨洋實業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4民初7460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陽市永昌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昌公司)與被告鄭州巨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洋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海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巨洋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永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25萬元,并從2016年2月10日起至被告履行完畢之日按月息1.5%支付原告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4月9日利息為187500元);2.被告承擔本案所有案件受理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原、被告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被告為原告介紹電力安裝施工項目,原告按照工程總價3%向被告支付業務費。合同還約定原告應向被告支付保證金100萬元,第一筆50萬元于合同簽訂后三日內支付,第二筆50萬元于原告接到首個工程中標通知書后三日內支付。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告支付保證金50萬元,但被告一直未為原告介紹工程。2017年1月,雙方解除合作協議,被告分兩筆向原告退還保證金25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將剩余保證金25萬元退還原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權利,應退還原告25萬元,并以25萬元為基數,從2016年2月10日起按照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巨洋公司缺席,未做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巨洋公司(甲方)與永昌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未載明簽訂日期),主要約定:根據甲方與河南元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約定,凡是河南元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受托管理或者參與管理的房地產開發或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項目開發業主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為乙方創造參與的機會,讓乙方在具備資質的范圍內按規定程序取得工程施工權;合作期限為三年,從2015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乙方向甲方交納保證金100萬元,第一次于協議簽訂后三日內支付50萬元,第二次于乙方接到首個工程施工項目中標通知書后三日內支付50萬元;乙方按照實際工程總價款3%向甲方結清甲方應得的全部業務費;甲方收到乙方保證金后,超過三個月沒有按以上甲方責任規定的條款履行,甲方應如數退還乙方保證金,另按照月息1.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占用期間的利息。協議簽訂之后,永昌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巨洋公司支付保證金50萬元。因巨洋公司一直未為永昌公司介紹工程,巨洋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和20日分兩次向永昌公司退回25萬元。之后,永昌公司多次要求巨洋公司退還剩余25萬元保證金未果
判決結果
被告鄭州巨洋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安陽市永昌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保證金25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以25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及其他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63元,減半收取計3932元,由被告鄭州巨洋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五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宋文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郭麗鵬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