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與莊耀、王玉朋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4民初148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建人民出版社”)與被告莊耀、王玉朋、曾立偉、黃衛、施守賜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本院互聯網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建人民出版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小紅、姚瀚,被告黃衛、施守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莊耀、王玉朋、曾立偉經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福建人民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五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人民幣1408900元;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維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5000元;3、判令五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等因原告實現訴訟請求而產生的費用)。事實和理由:福建人民出版社享有《幼兒活動操作材料》的專有出版權(含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被告莊耀、王玉朋、曾立偉、黃衛、施守賜五人共同侵犯福建人民出版社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應承擔民事責任。2016年至2019年期間,莊耀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授權,將《幼兒活動操作材料》(一共六套,每套7冊)交由王玉朋、曾立偉盜印。曾立偉又將部分圖書交付給黃衛、施守賜復制印刷,印刷完畢后莊耀以“三明天成幼兒教育有限公司”等名義將該盜版《幼兒活動操作材料》銷售給三明市、泉州市等地多家私立幼兒園。2020年3月12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閩04刑終71號終審判決認定:莊耀通過非法印刷、銷售盜版《幼兒活動操作材料》獲利124.2萬元,王玉朋獲利8.69萬元,曾立偉獲利5萬元,黃衛獲利2萬元,施守賜獲利1萬元,上述被告所獲違法所得共計140.89萬元。福建人民出版社為維護自身權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暫計15000元。上述被告非法印刷、銷售盜版《幼兒活動操作材料》的行為,嚴重侵害原告著作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為維護合法權益,根據《著作權法》,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黃衛辯稱,1、其作為印刷廠法定代表人,受曾立偉所托,在曾立偉告知事后會補授權書,不知道是盜版書本的情況下,印制了涉案作品;2、其參與犯罪的時間短,造成原告的損失小,獲利也少,且要支付工人印刷工資等。綜上,認為不應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應減輕對其民事判罰。
被告施守賜辯稱,其獲加工費一萬元左右,獲利不多,作案時間短,請求減輕對其民事判罰。
被告莊耀、王玉朋、曾立偉未到庭,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福建人民出版社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七組證據材料:
1、福建人民出版社營業執照。證明:福建人民出版社經營范圍:本版出版物批發、零售;圖書出版;《幼兒教育研究》期刊出版等。
2、《幼兒活動操作材料》(小班上下冊、中班上下冊、大班上下冊)。證明:《幼兒活動操作材料》共6套(小班上下冊、中班上下冊、大班上下冊)著作權人為福建人民出版社的幼兒教育編輯室員工:江中柱、吳梅香、趙瑋、林靜。
3、《幼兒操作材料》著作權協議及編寫組成員身份證復印件、《幼兒操作材料》著作權補充協議。證明:2016年11月17日,福建人民出版社與《幼兒活動操作材料》編寫組全體成員簽訂《幼兒操作材料》著作權協議,約定:“《幼兒操作材料》系職務作品,供福建人民出版社使用”;2019年1月1日,雙方簽訂著作權補充協議,約定上述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交由福建人民出版社獨占享有,并且由其對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向侵權人追究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訴訟等,取得相應賠償款。
4、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明:2016年至2019年期間,莊耀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授權,將《幼兒活動操作材料》(一套7冊)交由王玉朋、曾立偉盜印。曾立偉又將部分圖書交付給黃衛、施守賜復制印刷,印刷完畢后莊耀以“三明天成幼兒教育有限公司”等名義將該盜版《幼兒活動操作材料》銷售給三明市、泉州市等地多家私立幼兒園。2020年3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閩04刑終71號刑事判決認定:莊耀、王玉朋、曾立偉、黃衛、施守賜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共同犯罪中,莊耀、王玉朋、曾立偉系主犯,黃衛、施守賜起次要作用,莊耀通過非法印刷、銷售盜版《幼兒活動操作材料》獲利124.2萬元,王玉朋獲利8.69萬元,曾立偉獲利5萬元、黃衛獲利2萬元、施守賜獲利1萬元,上述五被告所獲違法所得共計140.89萬元。
5、2019年1月30日福建人民出版社向永安市公安局出具《幼兒活動操作材料》盜版書鑒定情況說明。證明:對查扣的涉案《幼兒活動操作材料》進行鑒定,經鑒定查扣的涉案《幼兒活動操作材料》全部為盜版書。
6、福建省幼兒園教師教育用書配套材料等書證。證明:本案被告存在針對本案涉案作品的制假售假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復制與發行權。
7、《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發票、《廣發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原告向被告主張本案的訴訟請求支付律師代理費15000元。
經質證,被告黃衛、施守賜對原告福建人民出版社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證明內容均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作品僅在省內有一定的影響,他們參與復制、印刷的數量不多,原告方提出的賠償數額過高,沒有依據,不合理。
本院認證如下:被告莊耀、王玉朋、曾立偉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依法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原告福建人民出版社為證明自已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經對方當事人質證,真實性得到對方認可,符合證據特征,本院均作為證據予以采信。
案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福建人民出版社與江中柱、吳梅香、趙瑋、林靜簽訂《幼兒活動操作材料》著作權協議,主要約定:江中柱、吳梅香、趙瑋、林靜系福建人民出版社幼兒教育編輯室員工,福建人民出版社授權江中柱、吳梅香、趙瑋、林靜在編輯“福建省幼兒園教師教育用書”過程中,個人創作或編寫“福建省幼兒園教師教育用書”配套材料《幼兒活動操作材料》的文字作品。上述作品,是江中柱、吳梅香、趙瑋、林靜的工作成果,系職務作品,僅供福建人民出版社使用,作品署名為“《幼兒活動操作材料》編寫組編”。2019年1月1日,江中柱、吳梅香、趙瑋、林靜確認將《幼兒活動操作材料》的復制權、發行權交由福建人民出版社獨占享有,并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對侵犯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向侵權人追究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訴訟等,并且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取得相應賠償款。
2020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20)閩04刑終71號刑事判決書,認定:2016年至2018年10月,莊耀在未取得版權方福建人民出版社授權的情況下,與王玉朋共同合意刷制由福建省新華書店獨家經銷《幼兒活動操作材料》叢書,莊耀以每套17.5元至22元的低價將上述13.8萬套《幼兒活動操作材料》銷售給三明市、泉州市等地多家私立幼兒園。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間,莊耀將《幼兒活動操作材料》的電子掃描樣本提供給曾立偉,并以每套8元的價格委托曾立偉進行印刷,曾立偉以每張半成品印刷費0.14元的價格分別委托黃衛、施守賜進行印刷。莊耀、王玉朋、曾立偉、黃衛、施守賜的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在共同犯罪中,莊耀、王玉朋、曾立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黃衛、施守賜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其中,莊耀獲利124.2萬元,王玉朋獲利8.69萬元,曾立偉獲利5萬元,黃衛獲利2萬元、施守賜獲利1萬元。
2020年6月4日,原告福建人民出版社訴至本院,要求各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向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15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莊耀、王玉朋、曾立偉、黃衛、施守賜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賠償給原告福建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其中,莊耀賠償1242000元,王玉朋賠償86900元,曾立偉賠償50000元,黃衛賠償20000元,施守賜賠償10000元;
二、被告莊耀、王玉朋、曾立偉、黃衛、施守賜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賠償給原告福建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維權合理開支15000元,其中,莊耀賠償10000元,王玉朋賠償2500元,曾立偉賠償1500元,黃衛賠償700元,施守賜賠償300元;
三、駁回原告福建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莊耀、王玉朋、曾立偉、黃衛、施守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15.10元,由被告莊耀負擔12000元、王玉朋負擔3000元、曾立偉負擔2000元、黃衛負擔400元、施守賜負擔215.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翔熙
審判員黃國慶
審判員吳青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昕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