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維達電子有限公司、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503執55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湖州維達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3民初264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湖州維達電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給付申請執行人湖州維達電子有限公司保證金5萬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5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25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申報財產并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工商股權、車輛、不動產、有價證券等進行了查詢。本院又到被執行人住所地對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的財產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本院已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的部分銀行賬戶予以凍結,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分別劃撥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的存款11945.87元、在交通銀行的存款1032.93元,并于2020年9月8日發放完畢。截止2020年9月21日,本案已執行到位保證金11795.8元、退回案件受理費525元,共計執行款12320.8元,尚未執行到位保證金38204.2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5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已收取執行費658元。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503執553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黃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林浩
判決日期
2020-12-28